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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的同事是一名残疾人,最近他的13岁的孩子由于玩火,致使单位的宿舍楼失火,损失严重。单位提出要我的同事替其孩子赔偿单位因失火而遭受的一部分损失。请问:父母有无替子女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上海吕亮吕亮同志:玩火的孩子今年13岁,是未成年人。那么作为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婚姻法》第1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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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5)
监护监督是指对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监督,目的是促进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与201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均未规定监护监督制度。然而,实证考察却发现,无论是未成年人监护还是成年人监护领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都十分突出,实有必要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约制监护人行为,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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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的特殊性决定了建立未成年监护人监督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子女本位"的立法趋势的决定了其建立的必然性,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决定了其建立的必须性。笔者提出,在我国对未成年监护人应建立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体制,它们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同时建立对未成年监护人的社会公众举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使未成年的监护人能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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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儿童被父母遗忘车中致死"的事故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类事件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儿童被留车内"事故现状,揭露此类事故频发折射出的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陷,父母怠于履行监护人监护义务,社会对致害父母过分宽容,法律法规尚未细化,司法机关选择放弃追究刑责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对其本国儿童保护的立法模式、保护思路和对此类事故法律制裁,我国应当对将儿童遗忘在车内致其死亡的父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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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颖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3):113-117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凸显家庭问题是对其影响的重要因素。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和监护人的责任,但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中,家庭预防始终是一块"短板"。应强化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督、惩戒,对其教育应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未成年人监护人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积极作用。这是社会各个方面形成整体合力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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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制度温暖固然不可缺失家庭关爱尤其弥足珍贵我们需要逐步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性侵、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等七种严重情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该《意见》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的出台,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强烈反响。有评论称它"唤醒了沉睡的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有媒体将"撤销监护人资格"简单直白地形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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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西部山区,许多农民工外出打工后,将年幼的孩子或留给父母,或托付给亲戚朋友,甚至让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缺少亲情关爱,厌学孤僻,其健康发展受到严重威胁.而父母监护职责的缺位,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临时监护人监护的浅层化,使这种隐患愈演愈烈,完善委托监护立法则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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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31)
正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已经2018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唐登杰2018年10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父母因其他原因外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不满十六周岁的本省农村未成年人。第三条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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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性质问题,是监护制度的根本问题。监护制度的一切具体规定,都以这一问题为前提。关于监护的性质,国内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义务为本位,认为监护纯粹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是一种义务性职责,认为监护不可能是一种权利;另一种观点以权利为本位,认为监护是身份权,是基于监护人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监护权。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就是他的权利。①而作为我国监护制度的《民法通则》,对监护定性的文字表述也很含混。在第18条第Zfor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里把监护作为权利表述。但这是一个不伦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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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多见于民法总论中,并常与未成年人监护在一起,规定较为粗糙。英国2005年《意思能力法案》主要针对成年人监护中的监护人主体资格,监护人权限范围,监护人的产生方式,被监护人资格,监护程序,保护法院和公共监护人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通过介绍《意思能力法案》,比较我国相关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引入其先进制度,并对其进行本土化,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