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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1):102-109
<左传>中,"刑"字主要在广义的"刑罚"意义上使用,"法"字主要在"法度"的意义上使用,二者无直接联系,"法"即"刑"之说不能成立,"法"与"刑"相通的基础是都与"法度","礼则"之意相关.<左传>中"法"字和"刑"字的使用情况反映出:"法"不是"刑",至少在战国初期以前,"法"是内含"正"义的,这种"正"指的是合于先王之道. 相似文献
2.
<正>如果醉驾不加区别一律入刑,不仅在某些案件中显得过于严苛,而且也将使公安司法机关不堪重负。醉驾入刑条款5月1日正式施行,几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不一律入刑的说法引起极大争议,随后,最高法要求各地法院对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此举引来公众 相似文献
3.
《古文尚书》"伪书"说,至清代阎若璩集"辨伪"之大成著《尚书古文疏证》后,遂成学界之"定论",而王肃"伪作"说,很大程度上也一并成为"定论"。事实上,《古文尚书》"伪书"公案还有待进一步讨论,而王肃"伪造"《古文尚书》说更是值得商榷。从经学本身及学术史来看,"证伪"者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王肃之所以被牵涉进"《古文尚书》‘伪书’案",当是"层累"地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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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尤韶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2):93-105
吕侯受命于周穆王,在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前后,起草赎刑的单刑法规,以周穆王的名义发布,后世称为《吕刑》。《尚书.周书.吕刑》是《吕刑》的发布文告。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质疑传统说法,分别以语言、神话和出土文物为标准,单一或多角度地论证《吕刑》为吕王之刑,顾颉刚则认为是魏王之刑。钱穆认为《吕刑》是后起之书。本文对郭沫若、钱穆的春秋战国说、傅斯年、杨向奎的炎帝文明说、顾颉刚的魏刑说和刘起釪的综合说做了述评,对周穆王巡游和征伐之事做了论证,以认定《吕刑》为吕侯起草的以周穆王名义发布的刑事法规,并认定《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周书.吕刑》则是条例的发布文告。 相似文献
6.
李应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114-117
责任与债务在使用上往往被相互混淆,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债务为债务人当为之给付,而责任乃是必为之给付,其不同于债务而具有国家的强制性。我国《合同法》有61个条文使用了"责任"这一术语,但责任的涵义与外延却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7.
陈鸿彝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2):112-116
《尚书》是我国文化史上最先提出并系统论述“罪·刑”概念的上古文献。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以“仁”“礼”来概括儒学,而忽视先秦儒学对刑法的全方位论列,甚至认为“中华法系”源于后起的法家。其实,正是《尚书》,从法哲学的思考到国体、政体的制度性论证,从立法、司法、执法的基本原则到具体刑法条例的制定及其适用,从刑事犯罪到民事规范到司法诉讼程序,都有基础性的探讨。应该说,以《尚书》为代表的先秦儒学,为中华法系提供了最初的思想资料和体系框架。 相似文献
8.
包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毒驾入刑"既是民声与民意的广泛体现,也是诸多学者着力推动的立法目标。在论证"毒驾入刑"的正当性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占据了重要地位。从刑法基本理论上看,社会危害性是传统的刑法规范对于犯罪的实质性描述之一,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地位也正在经历激烈的争论,因此以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论证"毒驾入刑"的正当性,不具有逻辑上周延,也不符合目前的刑法思潮。"毒驾入刑"的正当性,应当从毒驾的行为性质、毒驾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以及刑法介入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抛除社会危害性的参与和判断。 相似文献
9.
<正>中华文化有一个有特色的说法,"道通为一",出自《庄子·齐物论》:"故为是举莛与楹,厉与西施,恢恑憰怪,道通为一。"莛是田间细小的草茎,楹是指盖房的柱子,虽然两者大小差异很大,但实际上是相通而浑一的。"厉"长得很丑陋,而西施却很美丽,但两者在本质上也是相通的。也就是说,世界各种事物表面上看着区别很大,但它们的根本性质、根本法则、根本特色是相通的。借用庄子"道通为一"这个词,来看看中华文化,这里与庄子原义不尽相同。何为"道""通""一" 相似文献
10.
三苗在已发现的大量殷及西周甲骨卜辞和铜器铭文中,皆未有。这很可以说明他们在上古时代,本来就不存在。三苗的出现,纯粹是人为的“创制”。 文献中的“苗”最早见于《尚书·吕刑》周穆王说的几段话:“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皇帝袁矜庶戮之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