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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近期十分火爆。直播可分为对店铺销售进行延伸的直播,以及通过互联网平台由职业主播开设的直播。但随着直播带货频频"翻车",部分平台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信息公示不全以及缺乏售后保障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渐严重。亟须加快规范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厘清主播、监管部门、直播平台等各方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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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虚假广告罪为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广告代言人虽然属于无身份者,但其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是能够构成虚假广告罪。广告代言人若明知是虚假广告而进行宣传,与虚假广告罪犯罪主体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是整个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同本罪犯罪主体构成共犯,应以虚假广告罪进行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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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品及服务市场的放开与搞活,使一些与促销有关的商业宣传活动日益增多。其中多数的宣传行为是客观的和符合实际的,但也存在少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此,我们必须要从法律的角度去深刻认识并加以禁止,以更好地净化商业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特征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其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特征:(1)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主体,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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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作为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正在快速崛起,在直播带货中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也成为新兴的犯罪表现形式。确定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中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必须先界定网络主播的身份属性。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中销售伪劣产品是否成立虚假广告罪,应从该罪的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三个方面进行判断。评定网络主播是否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故意,应准确理解犯罪故意的“明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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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乐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4):79-83
企业形象广告是一种独立的广告类型,若其被滥用则会对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作为商业性表述的企业形象广告如果包含虚假宣传内容,其效果类似于虚假的产品广告,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加以规制。作为非商业性表述的企业形象广告如果包含误导性内容,虽不构成虚假广告,但同样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可以用一般条款对其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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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法律纠纷的责任主体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鲁霜慧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1,27(3):67-69
我国目前规制电视购物的相关法律对电视购物纠纷责任主体的规定不明确、不完善,导致处理者在确认电视购物纠纷的法律责任主体时经常陷入法律困境。为此,有必要明确电视购物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管机关的责任并适当规范广告荐证者责任,以促进电视购物这种商业模式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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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69-71
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市场上可谓是源远流长,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现象。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我国,商业贿赂己成为了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的现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本文从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问题入手,通过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典型——德普案的介绍,着重探讨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缺失,并提出予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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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信息高度发达,试图说服、劝导或影响民众的心理和行为的宣传/劝说行为,无所不在:广告、推销、电视新闻、政治宣传等,各怀动机,试图影响和操纵大众。新华出版社出版的《宣传力:政治与商业中的心理操纵》一书,解析了当代大众媒体和政治系统等运用各种宣传/劝导技术操纵大众的过程、危害及大众可能的应对之道。作者在书中指出,现代社会——姑且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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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主播这一现象的出现与相关产业发展情境化地影响了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文章基于媒介化和货币哲学的视角,探究虚拟主播观众群体付费行为与关系感知之间的关联。通过深度访谈发现,直播的技术特征和平台的运作逻辑塑造了虚拟主播的行业生态,影响着观众与虚拟主播的关系。平台通过界面配置与规则设定,意图在中介主播与观众之间的互动与关系实践中建构出一种经济驱动的亲密关系;虚拟主播观众的付费模式可以分为馈赠、实体消费、互动消费三类,背后有着观众的不同需求与目的,但都体现出经济关系与亲密关系的相互维持、相互补充,反映出这种亲密关系中的多元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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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运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2)
对特种行业的合理规制,是保障特种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目前存在关于特种行业准入的三种做法,不利于统一执法。应遵循统一规制原则、依法规制原则、合理规制原则和规制可行原则,尽快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制定《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统一特种行业的规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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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对外开放的焦虑中诞生了。它和《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外资企业法律共同引领了我国外资企业三十年的飞速发展。当下的外资企业立法面临着诸多困境,亟待实现三大转变,即:规制重心需由组织转变为行为;规制重点需由"绿地投资"变替为外资并购;外资企业立法应摆脱"双轨制",与《公司法》实现并轨,并另行制定《外国投资法》规制外商投资行为。唯有如此,才能在外资企业立法三十周年之际,实现我国外资企业立法的重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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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先进和器官移植立法的滞后形成鲜明反差。《刑法修正案(八)》采取利用刑法现有罪名解释规定及增补新罪名相结合的方式,完善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但仍需弥补器官受体购买行为、走私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立法空白,以进一步健全我国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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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先进和器官移植立法的滞后形成鲜明反差。《刑法修正案(八)》采取利用刑法现有罪名解释规定及增补新罪名相结合的方式,完善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但仍需弥补器官受体购买行为、走私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立法空白,以进一步健全我国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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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但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不仅出现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出现了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极大地侵害了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文章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剖析我国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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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119-122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包括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扩大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既有无法割裂的紧密联系,又在商标权的保护对象和客体、规制方式和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填补商标权保护法律制度空缺的作用,但其适用需要遵循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