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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在10年的实践中起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破产案件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一些利用企业破产的犯罪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事件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将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进一步加以完善,制订出一部既能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破产立法精神相符,又能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并能有效防止犯罪的新的企业破产法。一、企业破产法应扩大破产企业的适用范.围D原(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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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企业破产兼并中几个问题的思考1.对现行《破产法》立法的思考。我国《破产法》颁布于1986年。客观地说,由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已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代,所以这部法律已很难调整今日的经济关系了。其一,从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看,《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由法院“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清算组的职能实际上仍是由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来承担的。由于现行体制下形成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不一致,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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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6)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在新旧经济体制更替过程中,企业破产案件亦由"冷"变"热"呈上升趋势。破产制度在运作中出现了一个新特点,即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居多。1995年以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仅受理过2件破产案件,而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就受理6件,且均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案件标的达3000多万元。企业破产案件在审理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实践性,而由于现行破产法(试行)是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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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国有集体企业经过20多年市场经济的洗礼,呈现出两级分化的发展态势。一部分企业抓住市场机遇,逐步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而部分中小企业则陷入困境,频临破产边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常见现象之一。由于多种原因,县域企业破产难、难破产,不少企业处在“名未破,实已破”的境地。企业破产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要十分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充分照顾职工利益。《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只考虑了职工的前半身,而未考虑职工的后半身。结合实际,要将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内退人员预买保险金进入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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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京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在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经济的全面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十年来,全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61件,涉及总资产3.12亿元,总债务6.05亿元,总债权8084.39万元,职工总人数6683人。已审结的有47件,涉案标的额7.24亿元。有31家破产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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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2013,(10):17-17
2008年以来,我国相当数量的企业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倒闭,部分产业出现行业性危机,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型面临严峻挑战,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重整制度本应有的助力企业重振活力、促进行业升级整合的作用却未得到充分发挥。调研发现,重整制度在挽救经营危困企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部分确有重整价值但经营危困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得以挽救并恢复营运生机,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化。据不完全统计,自《企业破产法》施行以后,浙江、江苏、深圳法院分别受理了重整案件34件、61件、17件,绝大部分的重整案件审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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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堂 《新疆人大(汉文)》2007,(8)
我国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弥补其不足,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又规定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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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志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7):575-57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必要性和草案起草过程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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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9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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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9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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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企业破产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新企业破产法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该法的出台实施对我国构筑金融安全“防火墙”和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新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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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市场条件下优胜劣汰机制作用的结果,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正常观象。在我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我国的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不管是工业的,还是商业的,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严峻挑战。部分企业已经或将会由于缺乏因应市场经济的能力,而负债累累,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最终走上破产之路。企业破产与银行本无联系。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破产,却使银行债权惨遭损失,尤其是借破产之名行废债、逃债之实的破产行为,对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损害更大。企业破产:不可回避的现实?支持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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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性破产到依法破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1994年开始着手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草案经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反复修改论证,于2004年6月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又过了两年,在2006年8月获得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破产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企业的破产实践是在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开始的建国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作为主体的国有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在一大批骨干企业成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