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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3):49-51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但该行为对无辜第三人造成了客观上的侵害,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根据社会连带义务理论,紧急避险行为具有合法性,但人们所承诺的连带义务是有限度的。从无辜第三人自身的立场来看,紧急避险人的避险行为是针对第三人的"不法"行为,无辜第三人因此有防卫权利。同时,第三人防卫权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这种防卫权是有限度和有区分的。针对财产法益的侵害,第三人有更高的容忍义务,而针对人身法益的侵害,第三人可以进行有限度的防卫。 相似文献
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5):19-28
疫情期间以非官方途径披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三个特征,即披露主体"多元性"、活动轨迹"可追踪性"、传播速度"爆炸性"。当披露行为同时满足避险前提、避险时机、避险意识、避险对象、避险必要、避险限度条件时,该行为因成立紧急避险而产生阻却其违法性的效果。当披露行为不能同时符合紧急避险的六个构成要素时,视要素缺乏的具体情况,披露行为可能成立假想避险、避险不适时、偶然避险、避险过当等单一因素缺乏型的违法行为,也可能成立多因素缺乏型的违法行为,亦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而产生阻却行为违法性的效果。 相似文献
3.
交警认定李舒舒负25%的事故责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非议,其主要原因是行政法上排除违法性行为制度的缺失.借鉴刑法、民法关于排除违法性或犯罪性行为的规定和理论研究成果,确立行政法上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行政法上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损害自己法益的救助行为、客观阻却的不作为. 相似文献
4.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如果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救护一个较大利益而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利益的行为是紧急避险。文章从民法角度论述了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通过案例分析了紧急避险行为所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5.
紧急避险制度是允许行为人通过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避险行为来避免较大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由于生命权的特殊性,生命之间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具有不可衡量性。因此,在紧急避险中,不允许实施牺牲他人生命的避险行为。但鉴于生命冲突情形中,该种避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行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故对其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6.
张坤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4):72-77
被迫行为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种合法辩护事由,我国刑法典在紧急避险和胁从犯中规定了被迫行为,但两者对被迫行为的规定是有冲突的。为有效处理这一矛盾,应取消胁从犯的规定,把被迫行为放在紧急避险中讨论,同时,应当把紧急避险放在犯罪论体系中进行讨论。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主流的观点认为被迫行为是违法阻却事由,而非责任阻却事由。事实上,被迫行为应当是责任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7.
正确对待政府义务和政府权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社会各界对政府行为的质疑声音,辨清政府的义务和权力,无疑成为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问题。政府是社会自身演化出来的必要实体,政府义务和政府权力都是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而存在的。在政府职权和行为变迁的扩张过程中,从消极政府义务到积极政府义务、从被动控制政府权力到能动控制政府权力这两个原则,应该成为正确理解政府义务和权力的基本共识,而健康的政府权力和义务观念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8.
9.
道路交通事故险情避让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事故的基本内核和构成有"造成险情"和"避让险情"两个要素,把这两个要素用公式表示出来,就构成了交通事故模型:"交通险情+避让失败=交通事故";致险行为和避险行为的相互运动并最终因避险失败而造成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形成的一般机理;当事人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评判标准,就是致险方行为的危险性和避险方避让险情的可能性;揭示"形态决定作用"定律,使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分析实现了具体化。 相似文献
10.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2):13-16
基于对41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案件的判决书的统计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案件中单纯以勤勉义务为争议焦点的案件很少,绝大多数判决涉及到勤勉义务时都是适用概括性条款;除了《公司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外,大量案件涉及其他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行为,法院经常引用概括性条款作为判决的依据;各地法院在判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时,多数案件只进行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11.
余倩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6)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体系中属于犯罪阻却事由的范畴,大陆法系国家将其视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在行为人自身的利益遭受损害时,不可能期待其做出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从紧急避险理论上看,以生命权为代价的紧急避险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被接受,从道德上看,生命不可能被拿来当避险的工具,但是从法益权衡和刑法的目的上看,在特定的唯一的避险情形下,以生命权为代价的紧急避险可以阻却违法。 相似文献
12.
周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3):12-15
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发起人违反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对公司承担的交付出资财产义务的行为。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会产生对其他守约发起人、公司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从现行民商事立法看,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并非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而是一种公司法上的特殊的独立的债不履行责任。当然,如果将来相关民商事立法有较大的修订则另当别论。 相似文献
13.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在国家机关未能提供及时保护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力量进行保全性自救的行为。广义的自力救济,包括刑法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民法的自助行为。狭义的自力救济,仅指民法的自助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但民事法律一直未对自力救济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自力救济的研究也比较少。民法典规定自力救济制度,有利于加强民事权利的保护和规范自力救济行为。近年,我国部分学者起草的 相似文献
14.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4):57-64
被胁迫行为的定性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不一。综合德日刑法与英美刑法的规定,在行为人被胁迫而不得已做出某种行为时,其违法与否的关键在于法益衡量。而在法益衡量出现问题时,就使用免责(可宽宥)对被胁迫的行为人进行特殊对待。被胁迫行为实质上并非紧急避险,行为人没有丧失自由意志且具备一定的责任能力。被胁迫行为的定性本质上是一种在特定道德秩序内的评价。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在未将预防必要性纳入犯罪论体系之前,应将被胁迫行为归类于胁从犯,并在刑罚上予以分级处理。 相似文献
15.
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中的重要刑法理论。二者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但也有相当的差异二者基于不同的理念,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中的非禁止性条款,是刑法允许、保护的行为,所以法定合法是其核心;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则适用情形更为广泛,它以人性为切入点,体现刑法的人文关怀,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16.
大陆法中实际履行的救济与英美法有着迥异的历史背景,开始的时候罗马法似乎更加注重金钱赔偿,但是到了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这种态度在慢慢发生变化,开始对于不同的义务即交付义务和行为义务适用不同的救济。这种区分对于后世大陆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张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5):24-27
不作为犯罪是我国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作为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研究不作为犯罪,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它包括四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除此之外,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
18.
一场特殊的演练
10月11日,北京启喑实验学校高中部的教室里,学生正在上课.突然间,教室的广播里传来地动山摇的声响,随即,教室里的应急灯发出了应急避险的警报信号.伴随着红色警示灯的闪烁,讲台上的老师迅速用手语指挥学生进行避险.学生们抓起身边的书包或书本顶在头顶,迅速在课桌旁蹲下. 相似文献
19.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及其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斯逵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4):26-34
绝大多数交通过错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成功避让了交通过错行为造成的险情;少数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避让险情归于失败。由此,可以设计出交通事故模型:交通险情+避让失败=交通事故。致险行为和避险行为两个要素相互作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这是交通事故形成的机理。评判致险行为和避险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归根结底就是评判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因此,通过对避让时间、避让空间、避让能力的调查认定,可以判断出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从而证实这一评判标准并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评判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作用的具体的、实在的尺度。用这一标准对交通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所作的评判,不仅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认定原则是一致的,而且与交通事故的形成机理也是完全吻合的。 相似文献
20.
专家注意义务的本质及判断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家注意义务,是指专家在执业(从事职业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甚至其他第三人所负的谨慎、小心行为的义务。专家注意义务来源于人们对专家的信赖。从本质而言,专家注意义务是专家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判断专家行为是否已经到达了注意义务的标准和程度,学界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经过理性分析,笔者认为,对于专家的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采折衷说较为适宜,即以该专家所在职业群体对该类专家执业行为的要求作为认定执业过错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