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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中注意义务的判定是判断电商平台是否存在过错,进而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从一般侵权中注意义务的核心概念、产生依据和成立要件出发,电商平台注意义务具有作为义务、协作义务、责任风险不确定义务之特征,依制定法、合同、技术性规范、先行行为而产生,以危险的可预见性、近因性、合政策性为判断标准。应遵循个案判断原则、相当性原则和期待可能性原则,从电商平台角度考量商业模式与盈利因素,从权利人角度考量权利类型、权利人通知的有效性以及权利客体的知名度,为电商平台设定科学合理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2.
刘期湘 《求索》2007,(1):94-96
刑法中的违反注意义务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分歧较大。英美法系存在着客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大陆法系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分,而中国刑法学则存在着主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通过对刑法中的违反注意义务标准的比较研究,本文提出客观注意的主观化标准学说。  相似文献   

3.
《新东方》2019,(1)
遗嘱信托通常被认为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信托。历史上关于其起源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罗马法遗赠说、英国用益制度说、萨尔曼共同起源说。对遗嘱信托概念、特征及价值的分析,有助于为遗嘱信托制度中受托人义务的理解奠定理论基础。通过着重探讨受托人义务中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并结合1983年华盛顿最高法院的判例,阐述受托人谨慎和注意义务的实际适用及程度标准。  相似文献   

4.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已经成为通说,但是,因为先行行为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对于先行行为的范围理论上仍有很大的争议。其中,对于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的对立。相比较而言,肯定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是可取的,但不对此加以限制又会导致不作为犯罪范围的无限扩大,过多的一罪变为数罪,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限制。关于如何限制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区分故意、过失的情况下,以法益衡量的标准来限制犯罪行为作为先行行为能够较为合理地实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5.
郭洁 《前沿》2010,(24):114-118
非法性是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是,它同过错的关系如何协调?对于这样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从各国关于"违法性"和"过错"的概念、判断标准入手得出结论,过错的判断经历了一个从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违法性的判断也经历了一个从"结果不法"到"行为不法"的发展历程。这样的发展状况,使在理论本应由过错负责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由违法负责具体判断行为适当性的清晰界限变得模糊,二者在采用合理人注意义务的标准上发生了重合。因此,价值层面上对二者的划分在实践中已经变得没有意义。我们在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侵权责任时,应将过错等同于非法行为,这样既顺应了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侵权法立法结构。  相似文献   

6.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在判断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否等问题上,债务人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附随义务的违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这符合附随义务的性质、目的及交易实践。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最主要者,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还可成立强制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及构成合同解除之原因。  相似文献   

7.
目前学界对医疗过失的认定见解不一。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阐述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问题,注意义务包括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注意能力的认定采用的是主客观相统一,以客观标准为主兼顾主观标准。同时,对医疗实践中争议很大的尖端医疗中的医疗过失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在责任论中论及的过失概念,是以心理责任论为理论基础而进行自然主义的展开,但这种旧过失论体系下的认知逻辑无法全面科学反映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使得过失的概念依附于故意概念。规范责任论视野下的新过失论把之由主观的心理因素转化为了具有客观性评价因素,使得过失概念的认知逻辑在阶层体系中发生了变化,也使得过失的概念有了自己完全独立的品格。注意义务中的结果回避义务通过外化为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具有导致危害结果而不被允许的实质危险性行为,表明了意志态度的客观化,是注意观念的外部形态。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预见义务通常放在预见可能性的考察上,对结果的预见应当按照经验法则对内在和外在的条件作具体的判断,预见可能性可以从客观的可能性概念来展开。概念的客观化可以通过相关过失案例给予检视。  相似文献   

9.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经营者过错的判断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10.
违法性可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而独立存在。应当容忍违法性判断中注意义务和过错判断中注意义务的重合,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更好的救济,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损失。在行为人直接侵害绝对权利的情况下,违法性的判断适用结果不法说,即权利的侵害直接征引不法性,此后依据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而对于不作为侵权和间接侵权,要依据行为不法说来判断其违法性。  相似文献   

11.
刘期湘  廖剑聪 《求索》2011,(1):170-171,101
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违反。关于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性质,应以作为形式、不作为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形式的不同场合表现来认定。在不作为的监督过失的场合,应当将事前没有履行确立安全体制义务的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2.
刘期湘  方国强 《求索》2013,(7):180-183
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人违反监督、管理义务,对其应当防止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或者因过于自信没有防止的心理态度。监督过失注意义务应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监督过失不同于一般过失,在违反监督义务理论上应采信结果无价值说。  相似文献   

13.
尽管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存在着显著差异,但实践中仍然会对二者的辨别产生混淆。虽然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生竞合,但二者具有不同的适用领域,不能简单地将安全保障义务定性为附随义务。只有发生于公共场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致使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会引发违反附随义务的合同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竞合。实践中应注意对二者进行必要的区分,不宜将二者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14.
行政补偿的性质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者对行政补偿的性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多数学者赞成责任说。责任说与法定义务说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法定义务说应成为通说。在界定行政补偿的性质时,应全面考虑行政补偿发生的情形、全面分析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正确理解法定义务的含义、准确界定行政补偿的范围以及考虑行政补偿的内容是否属于法定等因素。行政补偿的性质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遭受法定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时,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5.
旅馆安全注意义务若干问题研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屈茂辉  杨欢 《湖湘论坛》2005,18(5):33-36
旅馆在为旅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旅客人身和财产两项最基本利益的保障问题,通过对旅馆安全注意义务的法理基础分析,研究其法律性质、评判标准及内容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6.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在享受科技文明的同时,也切实感受到因误用、滥用科技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威胁。在此语境下,监督过失被引入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之中。通过讨论安全事故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的前提、标准、内容,以及违反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来明确安全事故中的监督过失责任,解决事故中领导者"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的不合理现象。  相似文献   

17.
专家对其失职行为,向当事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在英美国家早已是法律上的一般规则,而我国虽然已就专家责任作为特别侵权责任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始终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专家问责制。在民法学界,“专家责任”已成为“专家民事责任”约定俗成的简称,专家所承担的主要是过失责任。出纰漏应问责,专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主要在于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相似文献   

18.
熊进光 《长白学刊》2005,1(3):41-44
产品安全注意义务是侵权行为法上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产品责任中的特殊表现,已为大陆法和英美法各国所肯定,欧盟92/59号[产品一般安全]指令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安全注意义务.产品安全注意义务可分为提供产品前的安全注意义务、产品销售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产品提供后的安全注意义务.我国法律缺乏对产品提供后安全注意义务,如售后警示义务和产品回收义务的规定,应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成明珠  邱雪梅 《求索》2007,(4):97-99
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场所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警察义务,管理者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以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20.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设置了风险防控这一犯罪预防性责任。犯罪风险防控责任来源于互联网平台在网络治理领域所承担的主体责任,并以风险防控作为责任的价值目标。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条文规定,犯罪风险防控责任由信息核检义务、特定行为禁止义务、合理注意义务以及侦查协助义务四项基本义务构成。犯罪风险防控责任需通过确立政府监督者地位、提高义务履行标准、限定责任承载范围以及完善既有评价机制的方式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领域予以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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