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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1):45-51
<正>黔府办函[2014]13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21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共147家政府网站2014年度绩效工作进行了评估。从整体评估情况来看,各地各部门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全省政府网站整体建设水平较去年有较大提升。根据评估排名情况,并报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成绩突出的以下政府网站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表彰:一等奖(5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阳市人民政府、大方县人民政府、南明区人民政府。二等奖(8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政府、余庆县人民政府、惠水县人民政府、观山湖区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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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05,(5)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一律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州、市)、县(市、区)房地产(建设、房改)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土地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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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3,(10):28-29,26
黔府办发[2013]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对煤矿的监督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一)驻矿安监员为事业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各市(州)、各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煤矿情况及时落实驻矿安监员事业编制。(二)驻矿安监员对煤矿实施实时驻矿监督,每处煤矿派驻驻矿安监员不少于2名。(三)驻矿安监员的工作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全额事业单位管理。下井补助由各地自行确定,但不低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规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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