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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应勇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范围扩大了,任务加重。修改后刑诉讼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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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一人犯数罪,且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应如何办理?湖南张晓伟
张晓伟同志:根据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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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6)
刑事案件,也称刑事犯罪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的,触犯了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件。它是刑事侦查的直接对象。从侦查破案的角度,研究刑事案件基本结构理论,无疑对指导侦查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就刑事案件基本结构的概念、依据、主要内容以及对侦查实践的重要意义作简要的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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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中的职能管辖,又称立案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各自在国家机构中的性质、职能、依法分别立案受理刑事案件。这种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一类刑事案件,应当由上述哪一个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直接受理。对此,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作了专门规定。本条共分三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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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可诉性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公安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 ,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侦查力量 ,是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十分广泛。在刑事诉讼中 ,公安机关是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之一 ,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其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 ,对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 ,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近几年来 ,由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侦查权 ,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对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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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一)──刑事案件的概念、构成与形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任克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刑事侦查是以刑事案件为目标,由国家侦查机关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刑事案件是侦查活动所指向的客体,也是刑事侦查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刑事犯罪案件,是指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并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可简称为刑案、罪案。一起刑事案件的存在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犯罪事实;二是立案条件。刑事案件的分类,一是刑事法律标准;二是侦查标准。刑事案件是由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时间、空间、人、事、物五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动态系统。刑事案件的形成只有三个基本步骤或阶段:作案意向形成、作案预谋过程、实施作案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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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水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水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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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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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配备枪支?使用枪支有什么要求? (一)公务用枪配备范围。根据《枪支管理法》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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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监狱等执行机关行使刑罚监督权。那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简称“三类案件”)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不依法确认刑事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简称“五种情形”),又由谁来监督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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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新的重要课题。修订后刑诉法实施两年多来,仍有一些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不能落实。究其原因,除了存在“怕伤和气”等主观因素外,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立案监督的范围、内容等具体问题,以致难以操作。本文试就立案监督的范围、内容,作些探讨。立案监督的范围,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下称“应立不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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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19)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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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是追究犯罪的一个重要阶段。但由于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对立案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案监督几乎是空白,1996的刑事诉讼法虽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在程序的设置上仍然存在颇多疏漏。立案监督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有诸多问题有待深入探讨,本文拟就其中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一、立案监督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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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享有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主要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因此,社会上或者理论界议论,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所以,有的专家学者和理论界提出应该将此项权力从检察院剥离开,改由其他机关来实施。但是,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行使是最为恰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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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9)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上述规定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但是由于该条文的规定较为原则,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对此,笔者试作以下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成因探析"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具体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受部门利益驱动,以罚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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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享有对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主要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因此,社会上或者理论界议论,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所以,有的专家学者和理论界提出应该将此项权力从检察院剥离开,改由其他机关来实施。但是,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行使是最为恰当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