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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水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水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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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9)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上述规定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但是由于该条文的规定较为原则,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对此,笔者试作以下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成因探析"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具体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受部门利益驱动,以罚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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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新的重要课题。修订后刑诉法实施两年多来,仍有一些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不能落实。究其原因,除了存在“怕伤和气”等主观因素外,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立案监督的范围、内容等具体问题,以致难以操作。本文试就立案监督的范围、内容,作些探讨。立案监督的范围,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下称“应立不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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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是追究犯罪的一个重要阶段。但由于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对立案活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在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立案监督几乎是空白,1996的刑事诉讼法虽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在程序的设置上仍然存在颇多疏漏。立案监督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有诸多问题有待深入探讨,本文拟就其中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一、立案监督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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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程序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3):48-52
对于人民法院已按照民事程序受理或裁判的案件,一些公安机关即使认为涉嫌犯罪,也不敢立案侦查,导致有不法分子故意借民事诉讼逃避刑事处罚。实际上公安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自行决定对“刑民交叉”案件立案侦查。但不宜对所有的此类案件一概另行立案侦查,应当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履行严格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后才能立案,还要妥善处理好立案后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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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实施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立案监督主要在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具体环节上进行,解决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了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案监督,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浅述一些意见。一、正确理解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刑诉法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立案监督权。这种权力不仅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规定在刑诉法总则中,而且在批捕、审查起诉等具体环节上又明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如:刑诉法策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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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刑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大都采取调解与治安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调解无效的,绝大多数由被害方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只有极少数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近年来,一些公安机关放弃以前的做法,对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相关审查起诉。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有许多不妥之处:第一,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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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一人犯数罪,且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应如何办理?湖南张晓伟
张晓伟同志:根据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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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应勇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范围扩大了,任务加重。修改后刑诉讼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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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监狱等执行机关行使刑罚监督权。那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简称“三类案件”)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不依法确认刑事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简称“五种情形”),又由谁来监督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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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立法、司法上严格地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此种案件属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公诉案件.对军婚予以特殊的保护,有利于严格依法维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解除了广大官兵的后顾之忧,必将有利于巩固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从而既有利于加强国防建设,又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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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2)
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刑民交叉案件,公安机关可否自行立案侦查,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疑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认为公安机关不能自行立案的观点既不符合第12条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从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实质上是指法律关系的角度,公安机关行使自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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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作出了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本文结合基层检察实践,简要分析一下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这一改革措施运行以来实践中取得的成效、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求对检察工作实践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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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贤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1)
<正>一、新增受理案件的范围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作了重大的修改,新的刑诉法本着明确分工,严格权限,健全制约机制,保障严格执法的原则,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进行重大调整,完善了职能管辖,新的刑诉法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自侦察件的范围,明确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几种特定的犯罪,废除了原来规定的“认为……”条款,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及其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职能。这样调整后公安机关的新增案件有:非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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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