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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31):30-30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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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9号),现就我省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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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1)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85号 现公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自 2 0 0 5年 1月 1日起施行。省 长 李成玉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五款修改为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地方税务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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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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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4):25-26
第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姜伟新2013年10月1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原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城镇房屋拆迁”修改为“房屋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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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7,(8)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2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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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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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
<正>东府[201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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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3):11-22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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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一九九○年五月十一日第五十九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