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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在去餐厅厕所途中摔倒,手上佩戴的价值35万元的手镯被摔坏。谁承担责任?如何赔偿?餐厅方面说已经放置了注意路滑的安全警示牌,履行了告知义务,不该承担责任;朱女士却认为餐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餐厅能否免除赔偿责任?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请看本期拍案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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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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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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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预付款消费的经营者违约责任规则,没有满足消费者资金安全保护的特殊需要。因此,需加强对消费者预付款保护,给予消费者特殊的倾斜保护,加重经营者的责任,扩大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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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4):139-152
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对清算责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过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以及职业债权人的描述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法理依据应当是一致的,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和清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均为侵权责任。公司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清偿责任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且诉讼时效均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时计算。对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间点,可以根据案件各个关键事件发生的时间及顺序来判断,且应当敢于认定"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而不是苛求"明知权利被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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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70-71
违法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混合侵权情况下,行政赔偿和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是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而且《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可以对赔偿义务机关以外的共同加害人实施追偿。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及登记机关对其他民事侵权人的追偿权,对实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多因一果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赔偿责任种类进行探析,阐释《物权法》对登记责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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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浴身亡,家属获赔20万2005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某单位销售员杨某和岳某喝完酒后来到乌鲁木齐市的一浴场洗浴,杨某在用脚试水过程中,不慎跌入刚刚换过热水的浴池,全身烫伤创面达99.5%,属深二度烫伤。11月10日凌晨5时许,杨某因全身烫伤后并发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后身亡。12月6日,死者的父母、妻子三人一起将浴场业主李某告上法庭。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20万元。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浴场业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醉酒后前往被告处消费,自身对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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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实 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础上,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的归责原则为过 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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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近期,公安交警部门开始严查酒后驾车行为,代驾公司的业务随之红火起来,有些酒店也开始提供酒后代驾服务。请问,酒后代驾过程中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读者朱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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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经营者过错的判断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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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思考--兼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的制度构造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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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恒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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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98-10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不完全适应机动车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也并非是合理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究竟确立何归责原则并作出相应规定,仍有探讨和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