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00 毫秒
1.
《公民导刊》2013,(10):51-51
<正>问:一顾客在我公司经营的餐厅吃饭,酒后上卫生间时摔伤住院治疗,请问我餐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传甫律师答:顾客酒后餐馆摔伤,顾客肯定有过锚,自己应当承担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均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贵餐厅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  相似文献   

2.
《公民导刊》2013,(10):51
问:一顾客在我公司经营的餐厅吃饭,酒后上卫生间时摔伤住院治疗,请问我餐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传甫律师答:顾客酒后餐馆摔伤,顾客肯定有过锚,自己应当承担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均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若贵餐厅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  相似文献   

3.
孔东菊 《理论月刊》2012,(2):134-136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我国已有的地方立法规定不明确。根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不同关系,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当志愿服务对象与志愿服务委托人不一致时,应由志愿服务委托人承担替代责任,志愿者组织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志愿者对造成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  相似文献   

4.
尽管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存在着显著差异,但实践中仍然会对二者的辨别产生混淆。虽然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生竞合,但二者具有不同的适用领域,不能简单地将安全保障义务定性为附随义务。只有发生于公共场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致使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会引发违反附随义务的合同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竞合。实践中应注意对二者进行必要的区分,不宜将二者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5.
论民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成明珠  邱雪梅 《求索》2007,(4):97-99
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场所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警察义务,管理者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侵权责任的“四要件”。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予以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6.
崔华军应他人请求去接新娘和伴娘,在接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俩伴娘死亡,对于伴娘的赔偿,是由义务帮工人进行赔偿,还是由新娘担责。义务帮工人因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该由谁来“买单”?2005年5月20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由义务帮工致人死亡的特殊案件。  相似文献   

7.
舍旺 《前沿》2007,(5):105-107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根据起因、事态的发展过程按责承担赔偿责任,按比例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为混合过错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被告对案件事实或者相关的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而承担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义务。其法律效力在于如果被告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出入,应予以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是与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责任相对应的,并无顺位优势;应在其自身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更无追偿权之说;就责任的大小而言,应综合考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定量分析。  相似文献   

9.
董事责任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公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目前立法对董事义务体系规定不完善,董事对公司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也不全面。为此,应当加重损害赔偿责任在董事民事责任中的分量,拓宽董事应负赔偿责任的范围,在立法上要注意公司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相互衔接,在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上应区分对待,体现公平。  相似文献   

10.
任芳 《传承》2009,(4):136-137
汶川地震的"范跑跑事件"的道德属性如何评判引起全社会广泛争议。从道德义务和超道德行为角度分析,"范跑跑"应具有承担救学生的义务,他应承担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责任。从罗斯的初始义务论考察,他也应该把当时救学生作为他的首要义务。范跑跑舍弃了自己的学生,自己一个人逃跑,他的行为无论怎么辩护也不能摆脱他所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宪法》第9条、第26条规定了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这是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的宪法渊源,而是否已经建立有效、全面、系统的责任制度来保障各级政府履行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落实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的制度保障。现阶段,我国环境法所规定的政府违反环境保护义务的责任制度并不完善,包括政府环境法律责任规范与政府环境义务的不匹配、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具体内容的有效性不足和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有效性不足三个方面。鉴于此,一是应当通过配套立法将环境法中规定的政府环境保护义务具体化和明确化,从而为管理性"结果导向"环境法律责任和行为规则性"行为导向"环境法律责任的适用创造基本的前提;二是应当完善政府违反环境保护义务法律责任的责任形态,包括完善"惩罚性"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确立政府环境监管失职的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两个方面;三是通过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健全政府违反环境保护义务责任制度的实施制度。  相似文献   

12.
汶川地震的"范跑跑事件"的道德属性如何评判引起全社会广泛争议.从道德义务和超道德行为角度分析,"范跑跑"应具有承担救学生的义务,他应承担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责任.从罗斯的初始义务论考察,他也应该把当时救学生作为他的首要义务.范跑跑舍弃了自己的学生,自己一个人逃跑,他的行为无论怎么辩护也不能摆脱他所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经营者过错的判断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14.
公司社会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定概念,学者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含义的阐述也是众说纷纭,各持己见。本文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含义的界定,公司社会责任受益人、公司社会责任性质及实现的分析,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公司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是责任,也是义务,是强制性义务,也是倡导性义务;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特别是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倡导性义务的实现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企业社会责任推动体系和基本制度的建设上多下功夫,在进行总体构架基础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思路?  相似文献   

15.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在校大学生也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而对应的义务应由高校来承担。我国高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包括:违约责任理论、危险控制理论、社会责任理论、法定职责理论等。高校属于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以法定职责理论作为我国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法理依据具有优势。  相似文献   

16.
王茂祺 《求索》2010,(7):162-164
大陆法中实际履行的救济与英美法有着迥异的历史背景,开始的时候罗马法似乎更加注重金钱赔偿,但是到了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这种态度在慢慢发生变化,开始对于不同的义务即交付义务和行为义务适用不同的救济。这种区分对于后世大陆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民主与法制》2011,(20):67-67
宋某与陆某是邻居关系。宋某因其住房需拆旧建新,就请求陆某义务帮忙。陆某在宋某旧房内清理垃圾时,旧房发生倒塌,当场将陆某压伤,陆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多天,共花费医疗费一万多元,经司法鉴定,陆桌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此,陆某要求宋某承担赔偿责任,请问,陆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   

18.
钟奇江 《湖湘论坛》2006,19(1):51-53
后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区别,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后合同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后合同责任的构成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后合同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其赔偿范围是依据违反后合同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19.
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就要依照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追究行为人责任。具体责任的认定,则要符合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0.
《中国保安》2014,(16):150-150
编辑老师:7月28日,刘某外出办事,借用朋友李某的私家车,李某碍于情面不好拒绝,于是把车借给了刘某,而刘某没有驾驶证,在行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要求李某与刘某共同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李某认为,自己出于好意把车子借给了朋友刘某,是刘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请问,车主李某借用车辆给朋友刘某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李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