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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春节,刘某与王某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了一个女儿,取名刘小丽,后因性格不合,两人于200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随母亲王某一起生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10元。离婚后,刘某每年都按判决书的要求给付其女儿抚养费。2007年底,王某经别人介绍与在此做生意的安徽人孙某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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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有权参与分割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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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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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1997年1月,我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田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为了使妻子同意离婚,我作出了让步,同意把父母给我买的家电,以及婚后的2万元存款判给田某,随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离婚后我和田某在一套房子里分室而居。1998年3月,我们又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田某提出要离婚,我表示同意离婚。考虑到我已下岗,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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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有不少人仍抱有“安居才能乐业”的想法,特别是打算组建家庭的年轻人。因此,哪怕是经济实力欠佳,也不惜勒紧裤带按揭买房,目的无非为了谋得一个安身立命的场所。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且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在贷款尚未还清时,夫妻感情破裂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这房产该怎么分割呢?如果双方在婚内已书面约定将一方婚前自购的房屋(按揭)所有权归夫妻共有,可双方在闹离婚时,一方又以约定并未实际履行、房屋所有权尚未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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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的5月1日,成都人章琳的婚礼成了全国性的爆炸新闻——这个被称为国内首个登记结婚的变性人婚礼。吸引了国内外媒体的关注,轰动一时。但婚后不久,他们就被离婚,自杀等传言包围。夫妻之间也进行了长达两年的“男人与男人之间的武斗”。……一时间,这对特殊夫妻的婚姻,前途迷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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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法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99-103
近年来,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屋性质的认定与分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对此问题的处理,一些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不尽一致。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是否公平保障了基于基本人权而衍生的婚姻家庭住房权仍有待商榷。作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夫妻双方的约定、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所占购房款总额的比例以及婚姻家庭住房居住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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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与金萍1998年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1999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致感情破裂,金萍于2003年8月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婚后共同所购房产。张军辩称:“我同意离婚,也同意分割婚后所购共同房产,但因购房款40万中的20万系我母亲张秀芬所出,应为共同债务,也应共同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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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
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2种情形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房屋按份共有可得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出资的认定规则,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的登记推定规则,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时,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各自子女的规则。登记推定规则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我国现有的父母出资赠与规则有待进一步反思。房屋系婚后所得,因夫妻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属一人,故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离婚时,出资及其增值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有。在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时,法院可酌情适量给一方多分。在具体的增值额计算上,最高院提供了三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对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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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初,李某与其丈夫刘某感情破裂,刘某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同年4月2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某向刘某支付32.5万元的房屋分割款。第二天,李某以讨债为名找到以讨债为业的石某和赵某,给两人看了其丈夫刘某在国外的100万元股权明细(该股权已消灭),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给李某打的5500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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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与刘某在谈恋爱时,向刘某借款5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两人婚后,由于感情恶化,刘某遂向王某索要借款,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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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不久王某为了表示对李某的忠心便与其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书》,王某在协议书中承诺将自己婚前购买的已缴足房款的一套商品房赠与李某,但二人在签订协议后并未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后二人因故离婚,在法庭上李某以二人之前所签的《财产协议书》为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