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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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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凌 《民主与法制》2011,(31):39-40
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2.
《人民政坛》2011,(9):5-5
据新华社8月12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释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3.
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  相似文献   

4.
读罢2011年第31期《民主与法制》有关婚姻法解释的文章,不禁感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施行,各方的质疑声却不绝于耳,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已然被摆在一个不甚恰当的位置,触动人们感情中那根脆弱的神经。关于第七条的争议似乎渐渐平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仔细想来,对此司法解释的接受恰恰说明民众具备了难能可贵的理  相似文献   

5.
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2种情形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房屋按份共有可得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出资的认定规则,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的登记推定规则,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时,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各自子女的规则。登记推定规则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我国现有的父母出资赠与规则有待进一步反思。房屋系婚后所得,因夫妻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属一人,故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离婚时,出资及其增值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有。在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时,法院可酌情适量给一方多分。在具体的增值额计算上,最高院提供了三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对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近日,最高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将婚前首付房贷所屋归于付款一方,  相似文献   

7.
法眼天下     
《时事资料手册》2008,(2):124-124
父母给子女买婚房,子女离婚时父母的出资怎么办? 律师: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出资的.子女结婚前.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子女结婚后.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如果是全额出资,最好将房产落在自己名下.日后再作赠与处理。  相似文献   

8.
从1979年到1999年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而这些离婚案中绝大部分都有财产纠纷。特别是再婚的中、老年人大多双方都有动产和不动产,他们的财产问题直接牵扯到各自子女的利益。因为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单身老人再婚后,其子女的财产继承利益,特别是财产较多一方子女的财产继承利益将会受到较大损失。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双方结婚时到公证处,请公证员对双方婚前财产做公证,以便将来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它实质上是一种婚前契约,主要内容是财产分…  相似文献   

9.
《民主与法制》2014,(35):68-68
李刚读者: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不因结婚而改变其归属,或者说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10.
《内蒙古政报》2008,(10):13-18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相似文献   

11.
一是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过错赔偿,即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有专家认为,婚姻法中增加此项规定,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有过错的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而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婚姻法已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这样可以保护妇女、儿童的…  相似文献   

12.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荣誉,往往也倾注着另一方的支持和奉献。有歌词唱道:军功章啊,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那么,夫妻离婚后,一方获得的荣誉物品,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我们夫妻二人生有一子,今年24岁,在某工厂上班。今年儿子要结婚,非要我们负担结婚费用一万元不可。我们夫妻皆在同一商场上班,工资不高,一时无法凑足一万元,儿子就与我纠缠,以致影响我们夫妻感情。请问:法律上规定父母对子女应承担哪些义务?是否必须负担子女的结婚费用?读者:单惠珍单惠珍同志: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即是说,做父母的要为子女的生活、学习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父母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  相似文献   

14.
李梅英 《当代广西》2010,(21):54-54
【案情】杨某与吴某在协议离婚时签写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一层归女方杨某和女儿所有,二层归男方吴某和儿子所有。离婚后.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产权分配的约定居住。过后不久,杨某又写下一份承诺书,言明愿意放弃房屋产权归还吴某及子女所有,随后杨某搬离房屋。此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载明杨某和吴某共有房屋产权。由于在外生活居无定所,杨某要求搬回住所居住却遭到吴某拒绝,认为杨某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杨某和女儿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一层为杨某及女儿所有。  相似文献   

15.
正探望权是《婚姻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作为一种亲权,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被探望子女具有独立意志,享有选择是否接受探望的权利。在子女尚幼,不能独立  相似文献   

16.
郴州市人口计生委:你委《关于收养子女后再婚能否批准再生育的请示》收悉。请示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但有下列收养行为的,能否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依法收养一个或多个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二是非法收养一个子女;三是与前夫(妻)共同收养一个子女,离婚后由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  相似文献   

18.
一、关于无生育能力的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收养年龄的事实收养问题 修改后的《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法定收养年龄从三十五周岁降到了三十周岁,按照一般规律,若三十周岁左右的收养人自己生育了子女,则子女处于婴幼儿时期,在抚育婴幼儿时期,无暇顾及收养子女。三十周岁以前发生收养行为的,一般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没有生育能力的年轻夫妇。笔者认为经县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无生育能力,未到法定收养年龄的收养人,只要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可以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变事实收养为合法收养。 二、关于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社会弃婴和儿童的事实收养问题…  相似文献   

19.
新婚姻法第18条第4项规定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如何理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实践中司法理论界有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包括两类,即一类是供夫妻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另一类是供夫妻一方专用的职业用品。在此分类的基础上,笔者分别探讨了该两类用品法律外延的界定与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中国妇运》2000,(11):40-40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享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中国离异家庭的增多,探视权的问题被提上了《婚姻法》的修改日程。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由于人口结构的原因,最近10年来,中国每年的结婚人数缓慢下降,从1990年的1897万人下降到1998年的1773万人;而离婚率则呈缓慢上升趋势,由1990年占总人口的1.4‰提高到1998年的1.9‰,现在的离婚人数比10年前增加了60万。不少离异家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拒绝或不合理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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