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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11)
<正>甬环发[2017]33号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全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为便于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和联网操作,我局根据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制定了《宁波市机动车排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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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7)
<正>2015年第19号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为方便车主,依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需要本市开具机动车在外埠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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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7)
<正>京环发[2015]34号各区环保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为车主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本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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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1):4
甬政告[2012]7号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6月10日起,本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范围内在用机动车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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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8):1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 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管理的范围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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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13):44-4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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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6)
渝质监发[2007]261号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机动车安检机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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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24)
渝质监发[2007]259号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机动车安检机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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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2)
<正>京环发[2015]11号各有关单位: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2013年2月1日起,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和公交、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燃气)车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为做好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本市环保目录的车型均应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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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及有关单位: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我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日趋严重。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所生产机动车的污染排放情况,并附每种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上报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产品排气污染达标情况,并附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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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 7号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 0 0 1年 6月 1 3日国务院第 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 朱基二○○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 ,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 (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 ,下同 ) ,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 ,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 ,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 ,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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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9):64-71
【正】京农发[2012]52号市渔政站、各区县农业局(农委):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意见》(国渔检(法)[2007]87号)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市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实际,我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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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检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些条款因较为原则,在实施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对此应引起重视.通过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与现有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脱钩、向机动车检验机构派驻公安特派员等措施可防止机动车检验社会化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应通过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措施来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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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集团公司):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机电设备流通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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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3)
<正>苏府规字[201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对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三月八日关于对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牌证行驶的汽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