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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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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严格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界限正确认识罪责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定罪和公正量刑的重要保障。定罪情节与法定刑密切相关,而量刑情节与宣告刑紧密相联,二者泾渭分明,然而在量刑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为一谈,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估堆”式量刑模式,违反了“同一事实情况禁止重复评价”这一国际通行的原则直接造成了处罚的畸轻畸重,从而严重影响量刑的公正性。如何正确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特别是揭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的客观性和规律性,是建立相对完备的量刑情节体系的关键所在本文力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进一步推进中国量刑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化。  相似文献   

2.
基准刑之于量刑步骤的确立是至关重要的,其所起到的作用是架起法定刑迈入宣告刑间的桥梁.基准刑的确立应该是一个点,而在一个法定刑内应该具有多个基准刑的点,这是因为立法与司法判断对基准刑的要求是不同的.<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将基准刑的确定标准规定为一个过程,用公式表达就是基准刑=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承担)+应增加的刑罚量...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援引法定刑,所援引的是被援引条款的全部法定刑,而不是仅援引基本量刑幅度。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一样,既存在"情节严重"这个基本量刑幅度,也存在"情节特别严重"这个加重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4.
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适用减轻情节可以突破刑种的限制,而在多功能情节中选择减轻功能的标准,包括具体犯罪的罪名轻重、量刑幅度最低刑的高低、基准刑以及情节的具体内容等。在情节竞合与情节冲突的场合,应当优先适用减轻情节调整量刑幅度和刑种,再适用从轻情节、从重情节。  相似文献   

5.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影响量刑幅度的案情事实 ,其具有法律的规定性、情节的特殊性和量刑的制约性等特点。法定量刑情节可作三级分类 :一级分为从宽和从严两大类 ,二级分为应当和可以两小类 ,三级分为免除、减轻、从轻和从重四种。法定量刑情节的写作包括法定量刑情节的叙述和相关法条的引用两项内容  相似文献   

6.
量刑活动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上并非一个空洞的命题,其有着可操作的评价标准。这个标准既圈定了量刑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的范围,也划定了量刑中的罪刑法定边界。基于罪刑法定的价值追求,在量刑中,罪刑法定的上限应止于具体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其下限则取决于由量刑情节所决定的实现罪刑相适应的需要。量刑中这样的罪刑法定边界,既是实现量刑合理与量刑合法有机统一的保障,也是规范量刑裁量权行使的藩篱与向导。  相似文献   

7.
检举他人犯罪型立功是立功的常见形式。“所检举揭发的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系重大犯罪”是认定重大立功的关键条件,但标准并不明晰。若被检举的犯罪未判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量刑起点包括无期徒刑,而是指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若被检举的犯罪已判决,一般以宣告刑为判断重大立功的主要依据,但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除外。结合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解释为基准刑高于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基准刑相当于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可以较好地解决部分重大立功的认定问题,有一定的可取性。  相似文献   

8.
1997年《刑法》第239条有关绑架罪法定刑的规定过于严厉,量刑情节过于简单,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诸多困惑或分歧。《刑法修正案(七)》尽管降低了绑架罪的起刑点,但仍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设置过于粗糙、加重量刑情节的设置过于严窄、对婴幼儿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不全面等问题。因此,在减轻处罚与加重处罚情节的设置上做适当的调整,以趋合理。  相似文献   

9.
量刑情节的冲突实际上是趋重情节与趋轻情节在量刑适用上的抵触,具体可以分为责任刑情节冲突和预防刑情节冲突。当发生责任刑情节冲突时,根据各责任情节宽严作用赋予其相应的系数进行抵销,从而得出责任刑点;当发生预防刑情节冲突时,必须根据预防的需要赋予其相应的系数进行数量折抵。在任何场合,预防刑情节的适用都不能突破责任刑点的限制。通过这种系数的抵销不断对基准刑进行修正,进而实现宣告刑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没有采用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模式规定毒品犯罪的死刑,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法定标准是刑法总则第48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何谓毒品犯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如何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中实现罪刑均衡,并且使死刑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对毒品犯罪的量刑情节进行分析考虑。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中对于累犯在量刑时的规定是一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而有关司法解释却将盗窃中的累犯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情节相结合,升格为更为严格的情节加重犯,从而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本人对此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和评析.  相似文献   

12.
长期以来,刑事审判的量刑权一直被视为法院的专项权力,量刑及其幅度基本上由法官掌握。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进行必要的规制,以防止其滥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正是基于这一需要产生的。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有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  相似文献   

13.
论“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电脑是人脑的产物。电脑“辅助量刑系统”是创新性量刑理论与操作方法的最佳表现形式。电脑运行产生的量刑意见纯属学理解释,仅供办案参考。本文论述电脑《辅助量刑系统》的基本原理:依法构建衡量危害危险程度的公正标尺,完善描述复杂案情的量刑情节体系,独创评价刑事责任程度的科学方法,提出求解量刑最佳适度的逻辑思路,生成充分说理的量刑建议论证报告书,能够避免量刑偏差,实现量刑的公正性、透明性和诉讼高效,从而使特定案件的宣告刑具有可预测性和重复验证性。  相似文献   

14.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存在着大量复杂的犯罪构成模式,刑法据此规定了不同档次的法定刑幅度,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加重形态实质上属于犯罪派生构成模式。只有从不同角度对加重形态进行深入研究,将有关的法律规定提高到理论上加以说明,才能使审判人员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它们进行科学的定罪,为合理量刑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过错是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这在激情杀人案件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判断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行为的关系以及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激情杀人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尤其要进行激情杀人的时间性判断和关联性判断,以便客观分析激情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过错的有无及大小以及对被告定罪量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白云飞 《求索》2010,(11):161-16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被告人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直接关系到法官裁判刑罚的轻重,赔偿与刑罚量呈此消彼长态势。法官承认,作出合理损害赔偿的被告人,往往在量刑上有所受益。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财产损失赔偿状况与被告人定罪量刑联系起来。然而,学界认为,损害赔偿与刑罚分属于民事责任领域与刑事责任领域,二者在理论体系划分上泾渭分明,损害赔偿与刑罚之间并不存在相互联系,赔偿的状况不应该直接影响到量刑轻重。笔者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合理的损害赔偿能够抵消部分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能够作出一定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对被告人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文将对量刑中损害赔偿的前提、依据及存在问题等内容进行阐述,以期与学界专家学者商榷。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型强奸罪法定刑的立法在司法实践层面缺乏支撑,纯粹法益保护理论不能为此次修法中不改变罪状便大幅提高法定刑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弥补理论不足,刑事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还应当考虑到刑法伦理。刑法伦理是凝结在法律中的大众法感情,其要求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注意到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而形成不同的立法态度、罪状描述模式等;要求司法者在进行司法活动特别是裁判活动时注意刑法伦理性与刑罚伦理性,保证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9.
量刑建议是国家公诉权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求刑权的外在表现,是诉讼原理的基本要求,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官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有利于明确控辩焦点,增强庭审的对抗性;有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提高公诉质量。量刑建议制度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量刑幅度一般以3年左右为宜。量刑建议主体一般为主诉检察官,必要时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量刑建议在一般程序中,提出建议的时间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之前。量刑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检察院要恰当地处理好与法院、辩护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中的减轻处罚,既包括“可以型”,也包含“应当型”。然而,如何解释与适用减轻处罚的幅度,尽管刑法有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存在极大分歧与争议,带来司法适用中的个案不公平。对于刑法作出的只能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即只降低一格)判处刑罚的规定,不能机械地、形式化地理解与适用。刑法规范的解释必须作类型化分析,并受体系解释与当然解释的逻辑制约。当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减轻处罚原则上只降低一格;当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处罚”时,对于减轻处罚的司法适用,就不应当受“只降低一格”的限制;刑法有关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不应当受“只降低一格”的约束,最低减轻处罚的幅度完全可以降至罚金刑的适用,即使刑法分则中并没有此刑种的规定。刑法分则的罪刑配置,原则上是针对单个人单独实施某一行为且达至既遂状态而设置的。因此,降低一格判处刑罚的减轻处罚,只针对作为实行犯、实行犯的主犯或者教唆犯的主犯而言,且原则上只具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时适用。对于从犯、胁从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应当适用、也不需要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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