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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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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西方国家,被害人有过错具有积极的刑法学意义,它是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我国刑法没有关于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具体规定,造成刑罚适用上的不均衡。通过研究被害人过错责任、影响被害人过错责任大小的因素以及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方法,将对定罪量刑和完善刑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在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犯罪的发生一般是源于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我国刑法以犯罪人为中心,被害人过错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常常被忽视。对于以犯罪人和国家的二元结构模式,不利于犯罪人权利的保障。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聚众斗殴的案件中很少考虑被害人是否有诱发和促进犯罪的发生。在聚众斗殴过案件中,一旦出出现有刑事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司法机关通常按照刑法292条中的规定,以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鉴此,有必要将被害人的过错纳入聚众斗殴罪之定罪量刑中,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归罪惩处。  相似文献   

3.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民事救济.同时,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的行为,是被告人悔罪的表现之一,可以作为定罪量刑时考虑的酌定情节.本文主要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宽恕等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4.
通过考察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发现不同程度的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量刑有不同的影响,其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且案件多系民间矛盾纠纷引发,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责任分担理论、应受谴责性理论及期待可能性降低理论共同为其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但由于我国各法院对于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不规范,对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与否存在严重的随意性,导致事实认定的差异和裁量结果差距过大;加之在量刑时未能处理好与其他酌定量刑情节竞合问题,导致各地"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极大的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将被害人过错情节司法化以提高其法律位阶,并确定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认定方法——定量分析因素模式,从而为被害人过错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故意杀人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故意杀人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在性别上具有差异性,在年龄上具有“重合性”,加害动机目的突出表现在因情、因财杀人,有78.5%的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多是关系亲密的情人、夫妻、朋友、邻里,同时有62.3%的被害人具有过错。  相似文献   

6.
刑事被害人过错是指主客观相统一的,对犯罪行为起推动作用的,应受否定性评价,并且影响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行为。据此,其主观成立要件一般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成立要件是与犯罪过程的推进有着相当因果关系和时间紧密性的过错行为。此外,过错还应当达到充足的程度。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界限和标准尚不明晰,司法实践中也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评判。如果将刑事被害人过错进行恰当的分类,对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该问题的处理态度做一剖析,提出优化方案,并将部分刑事被害人的过错纳入法定量刑情节,那么,对构建国家刑法、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三元结构模式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8.
白云飞 《求索》2010,(11):161-16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被告人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直接关系到法官裁判刑罚的轻重,赔偿与刑罚量呈此消彼长态势。法官承认,作出合理损害赔偿的被告人,往往在量刑上有所受益。另外,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财产损失赔偿状况与被告人定罪量刑联系起来。然而,学界认为,损害赔偿与刑罚分属于民事责任领域与刑事责任领域,二者在理论体系划分上泾渭分明,损害赔偿与刑罚之间并不存在相互联系,赔偿的状况不应该直接影响到量刑轻重。笔者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合理的损害赔偿能够抵消部分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能够作出一定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法官可以对被告人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文将对量刑中损害赔偿的前提、依据及存在问题等内容进行阐述,以期与学界专家学者商榷。  相似文献   

9.
从量刑机制的视角考察,应当将少年司法中广泛适用的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引入到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同时有必要建构量刑听证制度;应当加强对被害人一方量刑意见的征询,在量刑中确立刑罚易科制度。在具体个案的刑罚裁量中,要密切关注被告人经济状况与罚金刑的适用,弱化被告人赔偿及被害人谅解对于量刑的负面影响。此外,对以"民意"为主要内容的非刑法规范因素对案件裁量的消极作用也要引起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10.
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过错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以能折抵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已达到严重程度的限度条件及不违反重复评价的禁止条件。适用该情节应区别对待,慎用法定型被害人过错情节、恰用司法型被害人过错情节、活用政策型被害人过错情节,如此才能实现个案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1.
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改变原来那种"重定罪、轻量刑"的庭审程序,通过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调查辩论程序,完善和强化公诉权及被害人求刑权,拓展和加强辩护权,实现量刑程序的诉讼化,使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对分离,以达到规范和制约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之目的。  相似文献   

12.
最高法近日公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对危险驾驶罪等8种常见罪给出了量刑指导意见.其中关于危险驾驶罪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相关规定引起了热议.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量刑程序的改革中,理论界致力于构建完全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而保证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是发挥独立量刑程序作用的关键。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量刑前报告"在我国没有得到确立,也缺乏可行性,因而控辩各方必须分别提交量刑信息,从而在量刑环节展开调查、辩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实践中对法官裁决的影响力极大,但是其量刑信息具有局限性,所以保证被告人与被害人充分参与量刑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的量刑规范化建设,是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对《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刑幅度,各种和解方式作为量刑情节的资格及对量刑幅度的影响,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的认定,因侵犯法益比例不同而影响量刑幅度,被害人或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刑事和解案件的量刑方式,以及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量刑规范化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指导和规范刑事审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三、疑难杀人案件的形成原因 杀人案件形成疑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应该说它是由诸方面共同“感染”而形成的“综合并发症”。目前,从我省侦破杀人案件的实践来看,其成因主要是: (一)现场条件局限,犯罪证据不足。这是形成疑难杀人案件的一条主要客观原因。在杀人案件的侦破中,现场条件的局限主要有以下因素所致:一是犯罪分子利用智能和专业技术进行杀人,如电击杀人、爆炸杀人、杀人劫车和杀人纵火等。犯罪分子不仅作案前精心预谋策划,而且作案后移尸碎尸抛尸和处理现  相似文献   

16.
纪萍 《民主与法制》2014,(16):40-41
2014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图良故意杀人一案在江苏省常州市溧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害人、4岁的李小龙是李图良的亲生儿子。为何父亲要亲手杀害骨肉亲子?为何被告人所在居民委员会递交给检察院联名请求书上有百余名居民按了红手印,请求从轻发落被告人李图良呢?  相似文献   

17.
我国在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中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变了过去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合一的状态,使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出现了相对分离,同时,由于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适用于定罪程序的证据规则不一定适用量刑程序。因此,为了准确地进行量刑,就有必要对量刑程序中的证据问题进行研究,构建出量刑程序中的证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8.
成安 《求索》2010,(5):132-134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拟建立一种抗辩平等的诉讼模式,但事实证明这种模式下的我国律师在辩护上并没有与检察机关实现对抗。庭审控辩对抗理应包括定罪与量刑,然而庭审只有定罪,不公开对量刑进行辩论,由法官通过办公室协商、庭外非正式调查及采纳意见完成,辩护律师对量刑不管是在庭审前的建议或是在庭审中的答辩均影响甚微。辩护律师在量刑建议上的缺位,不仅直接影响刑事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施,阻碍了我国诉讼的公开化及透明化的建设进程,必须予以重新构建,让辩护律师有效参与量刑。  相似文献   

19.
王喆 《长白学刊》2009,(5):82-87
限制死刑的路径有两条:一是通过刑法立法来限制、减少设置死刑之犯罪;二是本着“慎用死刑”的原则,通过设立完善的刑事司法程序限制死刑。在死刑依旧客观存在并将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刑罚体系之中的情况下,加强死刑的程序控制具有现实意义。目前在我国死刑案件审判过程中,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法庭审理活动“重定罪、轻量刑”,这不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研究如何通过完善量刑程序来限制死刑的适用就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20.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交通事故责任是对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起作用大小和当事人过错严重程度的一种定性、定量的描述,其本身并没有就事故各方所受损害的权利的性质做出判断,没有对事故中所涉法律利益的大小和重要程度作出评价,没有对事故各方行为的后果和违法性质作出认定。将事故责任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是错误地将民法理论中的过失相抵规则和犯罪学中被害人责任理论引用到刑法中的结果。推定事故责任更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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