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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6)
日本对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的关注由来已久。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关键基础设施立法、政策保护体系逐步形成,先后出台多部法律、国家战略、政策以完善关键基础设施的法律政策保障制度,逐步形成了体系完善、层次分明的关键基础设施保障制度。我国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发展缓慢。为此,我国应吸收借鉴日本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构建层次合理、内容完备的法律政策保障体系,确立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的保障机制,畅通交流渠道,构建关键基础设施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本国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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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为网络空间内承载国家安全的重要载体,已成为网络空间安全的"必争之地",但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体系。作者深入研究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相关政策标准,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营方面开展积极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营体系的建设思路和建设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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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范打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党中央对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本期专题邀请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郭启全,围绕公安部制定出台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关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重点和主要工作环节、当前工作及下步工作规划等问题进行解读,为读者准确把握、实践探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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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了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成绩和现状;论述了信息产业在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建设中的支撑作用;分析了制约信息产业支撑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发挥信息产业支撑作用的对策建议:采取将信息产业重点领域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信息产业关键领域自主创新支持力度、尽快出台国产化装备政府采购指导政策、将装备自主产品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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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在全世界的普及和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网络安全越来越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截至2015年的数据显示,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网络安全。在管控手段方面,既通过专门的国内立法管制网络安全,也通过积极开展公私合作,推动互联网业界的行业自律以实现网络管制。在管控对象方面,主要涵盖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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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印度妇女和儿童发展部推出了由中央政府发起的综合项目——儿童保护综合项目,该项目合并了现有的三个有关儿童保护的计划,大幅提升了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人员培训和财政资助,并引入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儿童保护综合项目有助于中央政府/邦政府建立一个有效的儿童保护系统。在儿童保护方面,我国与印度同样存在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执行不力、资源贫乏、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印度经验成立妇女儿童部和推行儿童保护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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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敏感信息对个人权益影响巨大,亟需利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因此,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敏感信息范畴,创设个人敏感信息保护例外规则,实现个人敏感信息关联性、动态性管理,健全个人敏感信息责任机制与救济途径,实现对个人敏感信息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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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为网络安全治理提供了原则性规范指引,其配套法律法规调控网络社会的效度取决于调整对象的科学划分。网络社会分层结构的客观存在,为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类型化提供了衡量标准。从网络社会分层的视角来看,网络所有者和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生态环境中分别位居基础层、中间层以及信息流通层,理应承担不同的网络安全维护义务与责任。因此,基于总体国家安全与法治的要求,我国互联网安全立法应当重视网络社会各分层主体的法律地位,构建起涵盖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约束网络信息流通层活动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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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据库的有效法律保护是信息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社会实行的几种数据库法律保护方式在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及其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方面各具特色。结合我国的实际,本文认为我国应建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数据库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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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正式实施三年来,在思想观念、法律制度、监督体制等方面依然存在着阻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障碍。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之路:一是必须是在公众参与的现代法治立法模式下,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为立法目的,用法律的确定性和规范性重构我国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落实的关键,在于加强来自于行政权外部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与民间力量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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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4):90-97
隐私权属于基本人权。现代信息社会公权力是隐私权的最大侵犯主体。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已呈一种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对隐私权保护也应该入宪。目前我国人权保护对隐私权观念的缺乏造成其法律保护空缺。中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可以站在宪法的高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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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经济活动需要法律的规范,公民和法人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对此,我有四点看法。第一,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中,目前“保护”具有关键的地位。规范本质是立法问题。近年来,我国无法可依的情况正在逐渐扭转,到本世纪末,我国在市场经济方面和在有关国有企业的改组和资本市场方面的法律基本完善了。剩下来的是执法的问题,也就是保护问题。在我国,立法的薄弱已经得到改善,而执法的薄弱没有得到有力的纠正,甚至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在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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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保护数据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焦点。鉴于大数据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应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造成数据信息收集和处理对个人隐私构成侵犯,危害社会公众自身权益。基于此,有必要围绕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收集法律规制开展研究,从主体资格、对象范畴、方式方法、法律基础、法律条款、救济途径、监管责任等维度,为数据信息收集创设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