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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任何金融活动都是有风险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求网络运营者承担起网络技术和平台运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也要求从互联网金融平台社会责任、合格投资者教育、金融监管创新以及正确引领金融科技发展等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只有做好这项系统工程,互联网金融才能够实现健康发展。自2014年12月18日《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到2016年4月14日中央颁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我国已出台近10个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和整治文件。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络安全法》从立法高度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有利于从网络技术和平台运行层面夯实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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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公司等相关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中地位的有限从属性是产生董事忠实义务的法律基础。立足制定法并结合相关理论构建的董事忠实义务规则制度框架,充分反映了董事地位的有限从属性,它具体包括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等规则,这些规则对董事恰当履行忠实义务提出了制度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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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育惩戒权"兼具"权力""权利"与"义务"的三重属性。但在苗老师看来,明确教育惩戒权并非解决师生矛盾的"万能灵药",其实质是对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以及学校与家长之间重建良好关系的呼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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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范打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党中央对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本期专题邀请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一级巡视员、副局长郭启全,围绕公安部制定出台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关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重点和主要工作环节、当前工作及下步工作规划等问题进行解读,为读者准确把握、实践探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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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为网络空间内承载国家安全的重要载体,已成为网络空间安全的"必争之地",但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体系。作者深入研究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相关政策标准,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营方面开展积极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提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营体系的建设思路和建设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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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的地位愈发失衡,传统个人赋权保护路径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为有效制约信息处理者并协调其与信息主体间的不平等地位,域外学界提出了信息信托的概念,并发展出了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的“信息受托人”模式,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为信息主体利益考量的信义义务;另一种是英国的“数据信托”模式,由第三方受托人提供独立的信息信托服务。两种模式均有不同程度的漏洞,需要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加以反思。在肯定个人信息信义法保护思路的前提下,宜对信义义务主体加以修正,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承担信义义务,并对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加以界定,发展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信息信义法保护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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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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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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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为网络安全治理提供了原则性规范指引,其配套法律法规调控网络社会的效度取决于调整对象的科学划分。网络社会分层结构的客观存在,为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类型化提供了衡量标准。从网络社会分层的视角来看,网络所有者和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生态环境中分别位居基础层、中间层以及信息流通层,理应承担不同的网络安全维护义务与责任。因此,基于总体国家安全与法治的要求,我国互联网安全立法应当重视网络社会各分层主体的法律地位,构建起涵盖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约束网络信息流通层活动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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