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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人民群众参与度最大的一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活动,是人民政治生活和国家政权建设中的一件大事。2003年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即将进行,这是进入21世纪的第一次代表换届选举,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次换届选举。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经济成分、社会阶层、企业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和就业方式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形成了选民政治意识的增强、利益观念的分化、选民结构的复杂化等状况,这些变化都对区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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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以来我先后连续被选为东城区人大代表和北京市第九届、十届人大代表,这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我的信任和重托。如何当好人大代表,对我来讲是一个新的课题,深感责任重大。我决心克服困难,在实践中边学边干,尽心尽力尽责地当好人大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起到党与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一、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基于这种认识,我从当选代表之日起,就比较注意与选民群众和选举单位的联系。当选的第二天,我就写了《致冶金部选区选民的一封信》,印发每个选民小组,向广大选民表示一定要努力履行人大代表这一庄严的职责,要求选民对我进行监督和批评帮助,并告知我的办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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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学刊》2016,(6)
身份代表制是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体现出的一种重要的政治逻辑。身份代表制不仅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取向,也是一种实践取向。为了实现身份代表制,一方面在选举的组织工作当中,注重对代表结构的设定和安排,另一方面在选举的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力保结构安排的实现。身份代表制存在着身份代表的断裂、多重身份的冲突、身份认同的危机、代表身份的从属性、身份结构的冲突以及身份代表的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人大制度功能的发挥以及人大制度空间的实现。在短期内身份代表制无法改变的前提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推进人大代表专职化,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完善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以及实行比较纯粹的比例代表制等。这些举措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身份代表制的缺陷,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人大制度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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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2004,(4)
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后,应该经常保持同选区内选民密切联系,注意听取选民们的意见,及时反映选民们的意愿。但是长期以来,选民们选出人大代表后,有些人大代表就很少与选民联系和接触,选民们的意见和呼声也很难通过人大代表这一渠道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至于人大代表们在任职期间到底做了些什么,有没有认真履行其代表职责,选民们更是不得而知。一些人大代表特别是一些身居要职的代表因为"工作忙",一年到头都不参加视察等活动,选民们难识其"庐山真面目"。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缺乏联系和接触,选民们的意见和呼声没有反映的渠道,这不但影响了人大代表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管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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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6)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从目前情况来看,部分地区的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代表联系选民的面窄小;二是代表履行职务的视野不够开阔;三是选民向上反映情况渠道不够畅通;四是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措施不落实等等。因此,要通过建立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的双向联系,把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引向深入。县乡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来自选民,对选民负责,为选民服务,受选民监督。因此,双向联系的主动方在县乡人大代表。为了健康开展县乡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双向联系,作为主动方的县乡人大代表应建立以下制度:一、代表身份公示制。县乡人大代表应把自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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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兼职代表都有自己的工作单位和任务。兼职代表制虽然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不利于树立和强化代表意识,代表角色特征不明显,代表与选民的联系难以制度化等问题。因此,设立专职代表不失为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方法。而由于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实行人大代表的全部专职化又不现实,所以,采取专兼职双轨制就成为较为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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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的主要是兼职代表制,只有人大常委会中有部分专职委员。实行兼职代表制的初衷是保证代袭“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然而,多年实践证明,兼职代表制存在着很多弊端,不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能的实现。于是,学术界呼吁在我国变兼职代表制为专职代表制。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湖南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建议设立专职人大代表,这是代表自己首次提出建立专职代表制的要求。兼职代表制有哪些弊端?专职代表制又有哪屿优越性?如何设立专职代表制?本文拟对此三个问题略作些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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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选民与代表的利益平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现实的利益关系 ,从法理上讲 ,二者的关系是相互给予利益 ,并逐步达到一种平衡状态。选民给予代表的利益是赋予人大代表以权力。“权力”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 ,它给人带来尊严、成就感、社会尊重 ,还有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资格。代表一旦依法当选 ,就获得了基本的利益。代表给予选民的利益表现为实现选民的权利 ,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到正常的实现和维持。需要指出的是 ,不少人把代表应“反哺”选民的利益 (即代表职责、义务 )以思维定势界定为“为民代言”。其实 ,这只是代表职责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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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7日,长春市绿园区人大普阳代表联系组百余名选民代表集中在代表活动室,听取部分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这是换届以来代表组的人大代表第二次向选民述职。会上,一方面述职的人大代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向选民们汇报自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选民对自己的评议,接受选民对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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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管理国家权力。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由此可见,增强“选民意识”,是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不辱使命,不负人民重托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有些人大代表当选后,忘记了对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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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我当选为虹口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并荣幸地于2011年11月再次当选。在五年的履职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要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人大代表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政府工作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反映选民正当利益诉求与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督(政府)与被(选民)监督之间的关系,做一名群众信得过的合格的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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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在届中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是一件严肃而慎重的事项。这里面涉及对选民的选举结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和宪法赋予人大代表权利的尊重,涉及人大代表本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态度以及其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笔者以为,建议代表辞职制度不宜提倡。一、法律依据不足。依据代表法、选举法有关规定,人大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人大代表是人大这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发挥着代言人民、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角色。代表是否辞职应由选民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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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听真心话,先做真心人。人大代表只有经常与选民保持联系,才能密切与选民的关系”。浦东新区凌桥镇人大代表用简朴的话语,道出了代表联系选民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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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代表制度中。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状态下,可能出现人大代表激励不相容问题,即人大代表作为选民的代理人,其本人的需求或利益与选民的需求或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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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选区选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光荣使者。选区或选举单位便是代表的“家”,是代表获得授权的渊源。为此,《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常回家看看”是一项职责,更是一项义务。然而,一些代表自当选以来很少或从未“回家看看”,以致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姓甚名谁都记不起来了。一个脱离了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选民没有感情的代表,可想而知,怎么能寄希望其为民代言、维护选民利益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