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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9)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伤、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前,现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生育(含孕产期保健和分娩,下同)就医,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工伤是指经有权机构确认并颁发《工伤证》的工伤,生育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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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13)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要求,经专家评审,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我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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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23):63-75
<正>京医保发〔2023〕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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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23)
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解决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强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管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强化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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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3):3-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京质监发[2014]60号)的规定,结合201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现公布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附件:现行有效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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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47):36-40
京医保发[2019]28号各区医保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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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21)
<正>JNCR-2015-0120013济人社发[2015]13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降低参保人个人负担,经研究,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中40%的自付比例,下调为30%。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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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1,(2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将原重庆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简称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调整成员。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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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14)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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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4):69-69
京医保发[2019]3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最高支付限额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