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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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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京医保发〔2023〕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进一步保障本市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京医保发[2019]28号各区医保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医保...  相似文献   

3.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劳社发(2008)2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正黔医保发[2020]91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保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 46号)要求,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中药饮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GZ032018010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人社规字[2018]7号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经本市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6.
正皖医保秘[2020] 74号各市医疗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扩大参保人员用药选择范围,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第三批)(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正>SDPR-2015-0140015鲁人社办发[2015]6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做好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8号)精神,现就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明确如下:一、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含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个人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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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黔医保发[2020] 92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保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 46号)要求,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各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2004]服237号)精神和要求,经多次听取专家意见及医改有关部门研究,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含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的项目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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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GZ032018010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穗人社规字[2018]6号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11.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2006年7月1日。二、调整范围2006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6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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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渝劳社办发[2008]14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出租汽车企业: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出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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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医保发〔2022〕34号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更好的满足参保人员对医院制剂的需求,发挥医院制剂在临床医疗应有作用,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京医保发〔2022〕23号),经研究决定规范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院制剂报销目录》(以下简称《医院制剂报销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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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经组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筛选,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决定对《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除附件所列的药品仍按现行的乙类药品费用支付办法管理外,其余的乙类药品从2002年4月1日起按现行甲类药品的费用支付办法管理。请遵照执行。附件:仍按现行乙类药品费用支付办法管理的药品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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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情况,为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市政府决定调整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黄奇帆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吴家农市政府副市长谢小军市政府副市长成员:侯行知市政府副秘书长史锦杰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侯小川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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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04年,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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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发改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以下简称42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我委对《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京发改[2006]525号)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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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报》2008,(13):38-39
<正>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为做好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关于学生儿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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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JNCR-2014-0120020济人社发[2014]18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567号,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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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人社发[2015]3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市医保中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医[2005]172号),经研究,2015年1月1日起,将浙江诺尔康神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电子)耳蜗(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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