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撤销权在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中为形成权 ,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只要债务人积极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偿还债权 ,即构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可作为撤销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向受益人行使请求权 ,以最终实现债权。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除斥期间为五年 ,届时撤销权消灭。  相似文献   

2.
作为债的担保之一的撤销权制度,其中的重要内在涵义即通过撤销债务人的不当的积极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担保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但由于现实中对其的把握不当,或虽然深解其意,但无法克服实际操作中的众多技术上的瓶颈。导致了撤销权于司法审判中被适用的程度和频率都要远远小于同为债的担保之一的代位权制度。而在众多问题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争议最大,其究竟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还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额,亦或是债务人不法处分的财产额。本文将通过对撤销权内在涵义的分析.权衡以上三种标准的利弊,进而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指 ,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规范交易秩序的重要措施 ,也是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我国新合同法确立起来的债权保全制度 ,其具体内容表现为代位权和撤销权 ,下面仅就这两项保全措施的有关法律规定简要论述如下 :(一 )代位权代位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3条当中 ,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相似文献   

4.
马小平 《前沿》2003,(9):140-141
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代债务人代位行使其权利 ,代位权是一项对债权的保全措施 ,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利。行使代位权时 ,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 ,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已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 ,并且债务人的债权是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  相似文献   

5.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务时,就要依务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因此债权人选择担保的方法来保证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一、债权的保全概述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获得清偿,可以根据民法规定的债的担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用两种担保制度即“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是以债务人的总财产为担保,债务人财产的增减与债权人的利害关系甚大。如果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有能力行使,而不行使或者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地使其财产减少,债权人当然不能坐视其自身的权利、利益受损而不顾。所以在立法上法律又赋予债权人两种权利,就有确保债权得以清偿的可能。这就是称为债权的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7.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债务人负担”。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首次设立代位权制度。过去我国并无代位权制度。改革开放20年以来,市场经济逐步得到发展,债务纠纷繁复杂,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越来越大。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之后,不是努力准备清偿债务,而是采…  相似文献   

8.
依我国《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对到期债务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须被撤销,同时允许例外豁免撤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行为。但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形理解不一,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这既不利于保护个别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也阻碍了破产立法目标的实现以及法律预测功能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反思《破产法》第32条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重构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构成要件,同时对例外情形加以完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要件、期间要件、破产原因要件及主观要件。对例外情形的完善则包括排除不符合构成要件的个别清偿行为,以及基于特定目的和利益平衡而增加其他例外情形。借此,尽可能维护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破产法律制度与非破产实体法律制度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破产撤销权利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但如果相对人不予认可,撤销权利人便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之,此种方式可谓撤销权诉讼。我国《破产法》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从诉的形态来认识,破产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从诉讼的构造来看,管理人基于其独立的地位和权利行使主体的身份应为诉讼的原告;相对人或受益人为行为的实质对象,所以应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与可撤销行为存在利益牵连关系,应为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破产撤销权行使后,产生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财产返还、回归债务人财产和相对人或受益人原权利义务恢复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
破产欺诈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巨大威胁。我国破产法和刑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制已作出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但比照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看,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实施了欺诈破产行为的债务人应解除其破产免责的权利,对其不予以解除债务;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其债权请求权应后于被损失方进行清偿,即求偿权后置;对债务人的财产被非法转移至第三人手中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从第三方手中恢复财产。  相似文献   

11.
通知是整个债权让与制度发挥作用的核心所在。债权让与在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债权让与通知是一种观念通知;受让人可以成为让与通知的主体;让与通知在当事人法律地位、诉讼时效、二重让与、让与人破产等诸多情况下均发挥效力;让与通知撤销须经受让人同意。  相似文献   

12.
向第三人给付契约属于涉他契约,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向第三人给付必须依赖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等基础关系而存在.我国<合同法>64条的规定未涉及第三人可以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给付权利,因而不能认定是向第三人给付契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跨国知识产权诉讼是当今各国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诉讼中遵循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关键.由于跨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复杂性、新颖性以及相关立法的滞后,造成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为片面追求司法任务的简单化,往往会拒绝外国原告的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就成为拒绝当事人诉讼的最好理由,其中美国的做法最具有代表性.这与TRIPS协议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为给予国际知识产权流动以更多的保护与协调,各国应完善跨国知识产权管辖权体系,确立严格的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标准.  相似文献   

14.
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后来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但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框架。当前的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成为一种累赘、债务人异议之诉缺失、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救济程序掺杂。要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废除前置程序、使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救济相分离、同时设立案外人撤销之诉以及给予执行异议之诉必要的监督和救济。  相似文献   

15.
债权人可依据一定的程序或方法行使代位权以防止债务人不当地处分其财产,从而保护自己的债权.代位权既可用诉讼方式进行,也可以直接行使.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  相似文献   

16.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不断地发展,传统的授信模式也随之发生改变,以往多以房产抵押或者信用为主,现今增加了担保措施和还款来源。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措施之一也日益凸显重要性,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和应收账款质押。为了利益最大化,债权人可能重复处理债权,将债权同时用于转让和质押,以获得更多的融资的情形,二者并存时难免会产生冲突。所以,应从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基础理论出发,分析相关法律关系以及并存现状,从而对确立冲突解决规则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诉讼撤案率不断攀升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机关以权压法,干扰法院正常的审理工作;行政相对人因不懂法而不知诉,或因行政机关施压或基于传统思想而不敢诉、不愿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得不到法律的有效监督,从局部看损害的是特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整体上看将阻碍我国的法治进程,因此,必须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18.
实践表明,我国保护环境的传统模式即行政执法方式是失灵的。当前,探索司法介入环境保护的新模式是必要的,而环境司法的首要问题就是环境公益诉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同时,还要探索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处分权的规制、证明责任的分配、诉讼时效等程序机制,以达到既保障且诉权、又加以合理规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诉讼是否应当提起,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着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的事实.而"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却对诉讼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明显偏离了诉讼制度确立的本意,使人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诉讼中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应当加以纠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