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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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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突破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第 73条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该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相比有以下突破 :抛弃“入库规则” ,确立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明确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确立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在构成要件上 ,摈弃了传统民法中债权人无资力之要件。我国代位权制度也存在不足 :代位权种类狭窄 ,在代位权客体上的规定保守 ,对债务人诉讼地位规定存在漏洞等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马小平 《前沿》2003,(9):140-141
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代债务人代位行使其权利 ,代位权是一项对债权的保全措施 ,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利。行使代位权时 ,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 ,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已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 ,并且债务人的债权是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  相似文献   

3.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债务人负担”。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首次设立代位权制度。过去我国并无代位权制度。改革开放20年以来,市场经济逐步得到发展,债务纠纷繁复杂,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越来越大。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之后,不是努力准备清偿债务,而是采…  相似文献   

4.
代位权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世杰 《前沿》2002,(12):82-84
对代位权性质 ,理论界认识不一。有五种主张 ,即形成权、特别形成权、形成权之管理权或权能、债权请求权和可能权。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 ,既不是完全的形成权 ,更不是债权请求权 ,而是结合了请求权特点的新型的形成权。在代位权的行使效力上 ,我国代位权理论有重大突破 ,主要表现在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后能直接取得实体上的权利 ,不仅如此 ,于数个债权人的情形下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给付 ,可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5.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呢?我国民法为债权人设计了三种制度:一是事先保障,即债的担保制度。二是事后保障,即违约责任制度。三就是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即通过债的对外效力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本文仅就其中的代位权制度进行探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称其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专门就代位权作了规定和解释。 依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  相似文献   

6.
<正>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该问题规定仅设一条。因条文过简,实务中不敷应用,遇到实际问题,颇多疑义,有必要就其主要的问题加以研讨。一、代位权制度产生的立法依据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也仅负有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7.
代位权的确立,无疑于给解决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武器。但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当如何确定,本文就此阐述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8.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指 ,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规范交易秩序的重要措施 ,也是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我国新合同法确立起来的债权保全制度 ,其具体内容表现为代位权和撤销权 ,下面仅就这两项保全措施的有关法律规定简要论述如下 :(一 )代位权代位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3条当中 ,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相似文献   

9.
论《合同法》债的保全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的保全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它对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笔者根据这一规定,谈谈债的保全制度,并探讨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撤销权在我国现行民法制度中为形成权 ,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只要债务人积极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偿还债权 ,即构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可作为撤销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向受益人行使请求权 ,以最终实现债权。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除斥期间为五年 ,届时撤销权消灭。  相似文献   

11.
撤销权是债务人从事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时 ,债权人可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构成不应以债权是否到期为条件 ,其对象应该是财产类的法律行为 ,表现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结果损害了债权并且导致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在司法解释中 ,可考虑纳入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对于撤销权的期间 ,应去掉对债权人知晓的主观推定的规定 ,只规定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和被撤销行为发生之日两种起算点。关于撤销权的行使 ,某些原则性问题尚未明确 ,在撤销权诉讼中显得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12.
柳宗元一生信奉儒家思想,并在“文以明道”中弘扬了儒家的中道思想和民本思想。他好佛而不溺信佛,以一个思想家的理性和卓识,显示了对多种社会文化思想兼容并包的恢宏气度。他以“势”论政体更替的历史观,以“元气”论自然的天道观,以及“统合儒释”的文化理想等等,都是他对儒家思想述而有作之处。柳宗元是复兴儒家思想的开拓者和革新者。孔子的儒家思想正是在后人述而有作的创造中,才得以不断丰富和发展。  相似文献   

13.
目前国内关于合同债权转让情形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间纠纷的诉讼管辖确定规则的理解存在误判。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并非合同关系。受让人所取得权利性质上为以合同债权为客体的支配权。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为受让人行使该支配权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因此其管辖权的确定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而应直接适用法释[2001]12号第2条及第3条所确立的规则。该规则本质上为一个新的、有别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规则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相似文献   

14.
向第三人给付契约属于涉他契约,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向第三人给付必须依赖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等基础关系而存在.我国<合同法>64条的规定未涉及第三人可以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给付权利,因而不能认定是向第三人给付契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被代位人生前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其死亡后应由代位继承人负归扣之义务.代位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时,应区分其接受赠与之时期即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无须负归扣之义务;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应负归扣之义务  相似文献   

16.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在判断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否等问题上,债务人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附随义务的违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这符合附随义务的性质、目的及交易实践。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最主要者,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还可成立强制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及构成合同解除之原因。  相似文献   

17.
债权人代位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旨在保护债权人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本文分析了代位权制度的特殊法律属性及代位权诉讼较一般普通诉讼程序的特殊性,阐述了代位权制度在诉讼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对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案件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代位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制度,是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行使的权利,因此要有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代位权已经作出12条的解释,既有实体方面的规定,也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中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关于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文章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来探讨这一司法解释的问题,以便对这一问题有更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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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深入,两岸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也日渐增多。台湾著名的词曲作者叶佳修在东莞对多家KTV经营者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台湾作者在大陆著作权的行使依据、行使范围以及其与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权力行使划分都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文以该系列案件为引,展开对台湾作者在大陆行使著作权的新思考,从而明确台湾作者在大陆行使著作权的依据、范围和权限限制。  相似文献   

20.
跨国企业集团是由在各国成立的不同法律实体以某种形式的控制权或所有权相互连结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在欧盟破产法中,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管辖权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基于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地的管辖;二是基于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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