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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被法律所允许,这里的法律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社会危害性的非规范性和不明确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违法性认识应当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素,否定论者提出的否定违法性认识的理由都不足以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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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培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2):22-25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客观存在的情况之一,直接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成立形态,并最终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刑法学界对违法性认识这一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争论也较为激烈。违法性认识独立于犯罪故意、过失,但可能阻却责任。 相似文献
4.
麻爱琴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4)
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责任层面出发,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持有的是刑法禁止性枪支并对持有枪支的违法性具有认识可能时,认定其为故意犯罪才有正当性可言,才能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构成要件角度观察,"枪支"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法律评价要素,确定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应充分考虑法律评价要素自身属性,结合案件事实本身及行为人立场视域,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刑法禁止性枪支这一"故意"的内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独立的责任要件,在风险社会与法定犯时代的背景下,违法性认识的出路在于寻找责任主义原则与刑法治理功能的最佳平衡,建立对行为人非法持枪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机制是恳切的现实回应。 相似文献
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97-99
过错与违法性关系的处理取决于对过错、违法性内涵和属性的认识。就过错而言,通说认为其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就违法性而言,是指侵权人无法律上的理由违反侵权法上应履行的义务而侵害他人权益。过错与违法性统一于对侵权行为的评价:前者评价的是侵权行为的意识基础和意志状态,后者评价的是侵权行为本身。过错与违法性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过错的认定一般要通过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来实现。因此就侵权构成而言,应坚持过错与违法性的并立。 相似文献
6.
林亚刚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5-8
犯罪过失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中,犯罪过失不再认为是纯粹的心理事实而是主客观两层面的结合的构造。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犯罪过失的构造、以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理论中是很重要的问题。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结果避免义务,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而对此两种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的客观面的内容,也便是犯罪过失违法性的内容,对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的可能性,是从客观到主观的结合,作为构成要件过失和责任过失的认识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7.
违法性和过失组成了日本行政法中规制权限不行使责任的成立要件。违法性中的义务导出理论存在着裁量权收缩论和安全性确保义务论两种学说,但是日本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对这两种学说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同时,由于日本国家赔偿法对于不法行为法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引入,从而使违法性和过失的关系问题也存有异议。随着具体判例的不断增多,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多的是倾向于二元论理论。整体上看,在规制权限不行使责任的成立要件中,违法性从内容上看主要是不履行作为义务,从形式上看是做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而过失作为主观要件与违法性是分别独立存在的,二者共同认定了规制权限不行使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在肯定违法性认识属于归责要件的前提下,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体系定位并非毫无意义,其涉及阻却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应当被列为超法规的责任要素而非故意要素。一方面,故意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由于存在本质的不同,应归于不同层次;且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与我国当前刑法第14条规定并不相符;另外,故意说对规范责任论的误解等都说明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虽然在四要件中难以寻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所依存的责任要素,但在犯罪论体系修正呼声高涨的背景下,修正现有刑法体系实有必要;同时,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责任要素,不但不会导致放纵犯罪,相反还有利于预防犯罪机能的实现;此外,将其纳入到责任要素中,有助于对法定犯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解决。 相似文献
9.
夏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2):45-52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由于秉持"不知法不免责"的理念,对一些民众广泛关注的因不知法而犯法的案件做出了有罪判决,而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有罪判决过于严苛、不近人情。这把应当坚守司法独立的审判机关推到了舆论审判的漩涡之中,左右为难。为了解决此难题,应引入违法性认识能力这一全新概念,并将违法性认识能力作为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的要素。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能力,则意味着其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从而导致其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进而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