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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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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俊 《公安学刊》2000,(1):57-58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 ,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极为相似 ,在办案当中不易区别 ,容易混淆。为在今后的办案中能正确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准确定性 ,笔者联系自身在办案实践中的一些体会 ,浅析两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与大家共同探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相似文献   

2.
从我国连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来看,犯罪化都是历次刑法修正案的主题。在国家着力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需要从非犯罪化的视角审视经济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改革问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原理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就此探讨虚报注册资本罪从刑事立法上废除的可行性。在当前刑法典仍然规定了该罪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从司法层面将该罪进行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3.
义乌市翔宇农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明采用涂改存折的方法骗取验资报告 ,后又凭失实的验资报告骗取了翔宇农庄的工商登记 ,从银行骗得贷款380万元。在侦破过程中 ,义乌市公安局与检察机关在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上发生分歧。最后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义乌市公安局提供的材料认定王荣明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罪。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法定验资程序,由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改为无限制、完全的认缴资本制,改革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保护,大大缓和了资本制度的严厉性。然而,资本制度的缓和并没有否定资本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重要地位,即便是在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依然是股东最为重要的义务,股东能否充分兑现自己的出资承诺恰恰关系新《公司法》下公司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认缴资本制的真正落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问题,便成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关注和着重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 ,虚报注册资本案件逐年增多 ,且在公安经侦部门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日益提高。当前 ,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案件数量多 ,涉及面广 ;虚报金额不断增大 ;犯罪嫌疑人与中介部门、管理部门的人员相勾结 ;常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要抓住对犯罪主体中个人、单位和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 ,以及对“明知”问题和融资验资的认定。侦查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方法主要有四条 :1.调取涉案公司的注册登记档案资料。2.到银行查证涉案的银行凭证。3.对验资机构进行调查。4.审讯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6.
正1"实缴"变"认缴"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改革前公司登记对实收资本有严格限定,包括法定最低限额、两年缴付到位期限、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公司登记时还必须提交验资报告。这些规定不但使开办公司耗时长、门槛高、效率低,还导致公司设立筹备期内资本运用效率低。  相似文献   

7.
目前,国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由于注册资本往往体现公司实力。有些企业不但不愿降低注册资本,反而增加注册资本。如果为了虚构公司实力,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到位,那股东可能就要摊上大事了。  相似文献   

8.
优化营商环境目标包含营商自由、营商安全、营商公平和营商诚信四个维度.现行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充分回应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自由目标,可以称之为"自由型认缴登记制",其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合常理、不合逻辑、不合需要以及不合诚信等滥用情形.这些滥用对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注册资本制度功能失调损及营商透明度,资本维持原则名存实亡损及营商安全性,内外部相关者利益失衡损及营商公平性,市场投资风险不当转嫁损及营商诚信性.认缴登记制滥用的制度因素在于单一价值目标导致制度功能偏失,极简条文表达导致制度供给不足以及股东至上理念无法兼顾多元利益.现有关于认缴登记制弊端的破解思路存在明显适用困境,注册资本制度应当彰显优化营商环境的四个维度,下一步的公司法修改应当通过系统的机制构建来实现认缴登记制从自由型向平衡型转变.  相似文献   

9.
面孔     
顾雏军 顾雏军一度是过去那个内幕交易猖獗的资本市场的“典型大鳄”。4月9日社会广泛关注的顾雏军等9名科龙电器原高管,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到了他们的终审判决:顾雏军被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2006年8月,因涉嫌虚假出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挪用资产、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以及科龙原高管9人被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10.
公司股东借助中介人、垫资人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的,中介人、垫资人与股东在虚报注册资本罪上构成共同犯罪。但此类案件的取证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追究中介人、垫资人刑事责任的困难。若能证明垫资人对资金的持续控制权,否定垫资人和中介人之间合法借贷关系的诡辩,就可以证明垫资人与中介人的共同犯罪故意,从而追究他们虚报注册资本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臣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12.
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80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13.
《群众》2013,(5):I0008-I0008
吉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其中40条新规将切实为民企“减负”。如,变审批制为注册制,先照后证。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事项外,其余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变为后置;放宽企业的出资方式,允许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和林权等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只要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可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  相似文献   

14.
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存与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对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的取舍,应当建立在对资本的担保功能的认识基础上。对资本的债权担保功能也要客观辩证地看,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其对债权的所可能具有的担保功能。  相似文献   

15.
《民主与法制》2007,(5S):63-63
编辑同志: 今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共同投资成立新公司的协议书,草拟了章程,双方约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认缴的出资额均为50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50%。甲公司以价值500万元的进口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乙公司以现金人民币作为出资。新公司成立后,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对于注册资本虽然总体上实行法定制,但一方面,鉴于特定时期的立法思路与倾向,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分别采用了两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另一方面,随着内、外资企业竞争环境的改善,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又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从而形成现行法制中一种较为独特的“主体双轨与部分交叉相结合”的制度格局。由于在立法上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协调,不仅使整个制度框架错综复杂,难以把握其基本的思路与脉络;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也缺乏应有的统一、连贯与稳定。为此,必须在分别完成这两种法律制度内部的统一化的基础上,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并轨。  相似文献   

17.
王健 《民主与法制》2011,(31):28-30
2011年8月19日,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在榆林一家宾馆被榆林市公安局抓获,罪名是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  相似文献   

18.
改革要点     
《当代广西》2014,(6):28-28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年 1“实缴”变“认缴”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  相似文献   

19.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人行为能力的财产基础,它不仅与公司自身的经济活动息息相关,而且也关系到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由于我国对公司资本的某些规定不尽合理和相关制度的缺乏,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给经济生活带来了较大的负面作用,亟待完善。本文拟对此作一些探索。一、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特点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和折衷资本制度。我国立法由于深受大陆法系影响,采取法定资本制度。因此,我国注册资本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又呈…  相似文献   

20.
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是整部法律中最受诟病的内容之一。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相比,我国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明显偏高,而且还被作为不同行业准入条件的区分标准。这样的问题不仅有悖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应有的价值,而且实际上阻碍了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这一问题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并且做出了实质性的修改,这对于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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