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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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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翊 《求索》2011,(6):5-8
本文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地区之间生态补偿的定义。在此背景下,跨区域的生态服务提供与补偿涉及确定可持续生态服务的目标、可持续自然资本空间分布、以及与此相应的生态成本在区域之间的分配等问题。由于自然资本和生态服务的外部性,区域之间的生态服务提供与补偿不能通过市场途径而只能以政府的手段进行。但本文认为,通过生态补偿平衡跨区域生态服务提供的成本,是解决生态服务这一公共品提供的公平而不是效率问题。  相似文献   

2.
《北京观察》2012,(2):50-51
正今后,北京市生态补偿机制应该在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政府补偿模式;二是强制推行市场模式。目前,北京市整体上生态功能还比较弱。在生态建设方面存在森林碳汇功能低、生态修复与改造任务艰巨、水源保护形势严峻等问题。尽管近年来,北京市已在生态补偿方面进行了很好的探索,但生态补偿机制还是一项新的  相似文献   

3.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政策文件与规章,制度目标侧重于生态利益的保障,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存在与中央政府的目标差异,实施结果背离了生态补偿机制协调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根本目标。目前生态补偿的制度需求集中体现在对经济利益的合理弥补方面,现行补偿标准偏低且缺乏差异化考虑,补偿方式单一难以持续性保障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有效供给。因此,有必要制定《生态补偿法》实现生态补偿制度安排的顶层设计,通过立法从程序和权限两方面约束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限制甚至牺牲经济利益的行为,激励地方政府对生态补偿的投入,有效弥补私有产权主体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4.
潘巧莲 《世纪行》2010,(2):34-34
<正>1、加大生态补偿的系统研究力度。建议省发改委、林业局等联合委托相关机构和专家开展我省鄂西生态补偿系统研究,划定鄂西圈生态补偿类型,确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并编制鄂西圈生态补偿近期行动计划。同时,组织开展鄂西圈重点区域生态补偿的  相似文献   

5.
义术 《新东方》2009,(3):24-26
2008年,在生态补偿问题上,最受关注的事件当数3月份的海南五指山会议。3月26日,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制度建设暨生态补偿政策国际研讨会在五指山市举行,会议讨论并修改了《海南省中部地区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建议书》和《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框架设计》,确立了海南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生态补偿的范围与主客体,确定了生态补偿标准和途径,为生态补偿制度的落实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可操作性。与会专家认为,海南作为一个生态省,在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制度和生态补偿政策上领先全国。  相似文献   

6.
<正>2007年7月,财政部将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列为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中央财政设立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资金,正式启动实施试点工作。2012年至2014年,每年中央补助3亿元、浙江省补助1亿元、安徽省补助1亿元。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以来,充分发挥了补偿资金效益,生态保护效果显著。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精神,以及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大力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安徽省在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需要国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人们逐步关注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问题。生态补偿作为一项关乎到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不仅对于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产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道路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于中国探索建设生态文明型社会亦有着深远的影响。基于此,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生态补偿的创新模式应为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补偿模式、区域联动共建共享的补偿模式和项目带动重点突破的补偿模式,而提高其生态补偿效率的具体方法是加大生态补偿系统研究力度,完善生态补偿组织管理机制,强化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制定,建立生态补偿行政责任机制,创新生态补偿的投融资体制,健全生态补偿法制保障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宣传教育力度。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立法困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叶兰 《求索》2010,(10):171-172,25
农业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设迫在眉睫。我国的农业生态补偿立法还很薄弱。本文从五个方面论述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立法的困境。一是农业生态补偿立法缺乏层级系统性;二是现行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内容缺乏完整性;三是现行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四是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法学理论研究不足;五是农业生态补偿立法中农民参与缺失。  相似文献   

9.
于翠英 《前沿》2010,(21):144-146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面临着现实的困境和挑战,其主要表现为:环保投资比重低下,环保投融资渠道单一,生态补偿途径单一,受偿者空位、错位现象突出;生态代价型经济发展模式,缺乏长效的生态补偿政策支持。为此,笔者建议:建立健全专门型金融体制,拓宽生态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模式,避免高投入低效率;建立健全生态绩效评估体系,增强生态补偿的决策力度。  相似文献   

10.
海洋生态补偿能够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解决海洋环境恶化后出现的生态非正义问题。目前,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生态环境面临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滩垃圾和海洋垃圾较多、入海排污水超标等系列问题,存在生态非正义现象。由于粤港澳三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受区域性生态保护政策不协调等因素影响,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生态补偿存在如法律法规不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补偿资金投入不足和公众生态补偿意识淡薄等困境。粤港澳大湾区应进一步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对象和标准,拓宽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渠道,引进市场机制以及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因地制宜建立起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实际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正义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关系到我国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成败的系统工程。从法律制度上解决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现实根据、核心内容和实现保障,是有效建立和实施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紧迫任务。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根据是实现民族地区在缓解贫困中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恢复;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根据是环境建设和保护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原理。民族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构成可以设计为静态框架结构和动态实现安排两大部分。  相似文献   

12.
中国区域生态补偿中的补偿标准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探索和实施区域生态补偿,是当前中国优化区域开发格局和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路径,而补偿标准是其中的难点问题之一。该文从中央政府主导下的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生态补偿两大方面,提炼和总结确定补偿标准在实践中的难点所在及其负面影响,指出过度依赖于政府体制以及行政命令式的补偿标准会导致效率损失和区域利益的空间失衡。在此基础上,从区域发展权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弹性化差异化的补偿标准和加强对补偿效果的监测等方面探讨了破解难题的思路。  相似文献   

13.
当前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形势严峻,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利益平衡,需对生态补偿问题进行探讨。本文阐明生态补偿的内涵,分析生态补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以期为构建可行性的生态补偿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自然、经济和社会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缺陷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导致西南喀斯特地区的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森林资源锐减,水土流失加剧,石漠化扩大,影响了西南喀斯特地区的生存发展安全,也对长江、珠江等河流的中下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目前,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实施的补偿政策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该地区的生态环境,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应开征生态税,实行生态转移支付,以改善西南喀斯特地区持续恶化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国家赔偿制度已经正式实施,文中结合新旧国家赔偿法几个相关问题的比较,说明新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方面具有的鲜明特色。  相似文献   

16.
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需要不断创新发展模式,促进市场化背景下的有限资源要素有效配置需要创新资源管理模式。补偿源于付出与失损。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新型资源环境管理模式,是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创新的重要内容。新形势下,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来说,加快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17.
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为对相对人产权侵害的一种责任,在宪政国家,行政补偿制度由宪法予以规定。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行政补偿原则,但作为一项制度,仍有许多缺陷。在行政补偿立法时应该确定以权利保障为目的,采用集中立法的模式,对整个行政补偿制度作出基本规定。  相似文献   

18.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成为事关人民福祉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文对生态文明内涵及生态文明制度进行了论述,分析了公众参与制度在生态文明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在把握中国公众参与现状基础上,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以促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对策。  相似文献   

19.
探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思路和方法,建议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依以下标准确定:侵权行为一般,致人严重精神损害,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数额在500元至5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侵权行为恶劣,致人严重精神损害,造成受害人精神障碍等疾病,影响其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的,赔偿数额在5万元至15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侵权行为恶劣,致人严重又长久精神损害,造成受害人丧失大部分(含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的,赔偿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最高赔偿数额是50万元人民币。然后,以上述酌定赔偿数额乘以当地上一年度精神生活系数,在最高赔偿限额内计算出当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完善赔偿立法的本愿出发,将赔偿法在检察实践中遇到的诸如检察监督权在赔偿法中的地位、检察机关受理赔偿案件的程序、办理赔偿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标准、存疑案件的赔偿原则、应纳入赔偿法即应增加的赔偿范围、确认的进一步规范以及赔偿决定执行难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从而引发我们进一步的思考,旨在期待一部完善的赔偿法律的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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