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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9)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4]4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9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救助管理,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时所开展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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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5):4-7
甬政发[2012]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7月30日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或复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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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3)
<正>海府办[2015]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1日十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月19日海口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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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办法》明确上海市民政局是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办法》明确了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基本原则、经办机构、主要内容和相关程序,规范了政府部门、单位和组织配合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义务。《办法》规定,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办法》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工商管理、税务、房屋管理、车辆管理、民政等部门的相应职责。《办法》还就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核对项目的增加,核对工作的细则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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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ZA)
<正>连政办发[2017]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0月16日连云港市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规范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扶贫开发工作的精准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及《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阳光扶贫"监管系统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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