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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47条消费公益诉讼条款乃是本次修法亮点之一。但该条款的局限之处也较为明显:将消费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仅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进一步收窄了消费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而仅以"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划定消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标准则未能彰显公共利益考量因素。囿于"机关"的职责与角色冲突,故不宜赋予"机关"消费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但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则不应被排除在外;消费者组织在甄别消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时应同时考量公共利益因素,并着重提起具有预防性质的不作为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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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钧泓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102-105
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标志着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步入新阶段。但法律仅就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授权检察机关为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出发,深入探究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问题,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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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下,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正在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随着《慈善法》的颁布实施,慈善公益事业开始构建"依法行善"和"依法治善"的新格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则极大地改变了整个公益慈善行业的生态,"指尖公益""随手行善"逐渐流行,人人都能参与公益,人人也都可以成为受益者。这不仅催生了社会大众潜在的慈善热情,也为慈善公益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更多想象力和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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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在法定领域精耕细作的前提下,"等"外领域探索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通过对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的实践检视,发现还存在拓展案件范围界定不清、公共利益的选择与界定模糊、调查权刚性保障欠缺、案件线索来源不足、素质能力建设存在短板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准确界定公共利益、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通过采取构建公益诉讼取证新模式和特殊证据规则、强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等措施,促使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路径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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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论坛》2017,(4)
公共利益是伴随着民族统一国家进入民主立宪时代应运而生,而财产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与之有着共同的政治历史坐标,两者亦并置于宪法征收条款之中。财产权本身就负载着具有竞争性的宪法价值集合,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以限制财产权的自由价值来确证其他价值。在具体的征收情境中,公共利益的价值判断是以专业知识为铺陈的行政过程,并不以"民意"为基础,它的实现也不以牺牲公民财产为代价,只是将公民财产由存续保障形式转换为价值保障形式,故而不存在公益与私益相对立的格局。此外,不能因为存在一些偏离公共利益取向的行政征收事例,就将公共利益与国家优位理念相混同。当下,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问题应是如何认真地对待公共利益,正在徐徐铺展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着实可以回应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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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克琼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8):147-149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现行诉讼费用规则不适用于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环境公益诉讼,这是环境公益诉讼正常运行的瓶颈之一。为了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常运行,应建立独立的公益诉讼费用规则。构建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应坚持公共负担原则、平等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同时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原告奖励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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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诉讼写入新《民事诉讼法》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众多学者对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一致的看法是公益诉讼的适用需待司法解释和诉讼实践的充实.笔者认为解决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对这种诉讼的诉讼客体的清晰描述,即诉讼标的的确定.确定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有两个路径:一是将公共利益在实体法上作权利化描述,以此为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提供直接的提示;二是为解燃眉之急在既有的实体法范畴内,将公益诉讼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由司法解释划出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诉讼实施权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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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如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侵犯受教育权等问题层出不穷,法学界对公益诉讼的立法呼声不断高涨,司法实务界对公益诉讼也进行了各种试点,最终被纳入《民事诉讼法》,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具有可操作性。笔者希望以已有的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为基础,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公益诉讼相关配套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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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在国外被普遍采用。在我国,由于各种观念上和制度上的原因,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处于探索阶段,这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极为不利。所以,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至少仍有司法观念、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及具体程序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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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154-158
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消费者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即新增的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原则性过强,剩下的具体制度设计工作全部依赖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释。可是,公益诉讼是作为诉讼权入法的,而中国的诸多部门法中并无相应公益法权的实体法规定,公益诉讼权的规定显然是对实体法的一种超越。公益法权具有天然的社会权本质,要顺利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须完成公益诉讼的路径转化。以公益法权的社会权属性为据,为其寻求宪法上或民法上的权源,以实现公益法权实体法的弥补与司法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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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视野下格式条款之司法规制路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2):57-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格式条款争议确认为公益诉讼适用对象。该诉讼机制因不受"主观权利"和"意思自治"的束缚,而在规制格式条款方面具有"提升程序启动频率""扩大个案裁判辐射面"等独特优势。然上述突破并未获得相关实体法的及时策应,由此衍生出"格式条款无效溯及力困惑"。建议将《民法总则》第155条修改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就民事公益诉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在以《合同法》第40条为代表的格式条款无效规范原有内容中增加"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所作无效判决无溯及力"的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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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行政公益诉讼何去何从,已经到了无法回避的地步。近年来,围绕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可谓是观点纷呈。热吹捧者有之,冷思考者有之,反对者也不乏。为使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最终确立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尚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里发表的一组笔谈是黄学贤教授主持的司法部项目《行政公益诉讼研究》(06SFB5007)的阶段性成果,本刊分上、下两部分刊登。由于是笔谈,课题组成员(黄学贤教授的几位研究生:唐小娟、杨新登、李晓玲等)观点不强求一致,其宗旨是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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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曹宅"是五四运动中轰轰烈烈的一幕,它揭开了整个五四运动的序幕,正所谓"山雨欲来风满楼"。学生们的斗争才刚刚开始,而反动政府武装镇压爱国学生的行动也在进行中。"火烧曹宅"的当天就发生了军警逮捕许德珩等32名爱国学生的案件。而这一案件也成为整个五四运动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性事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