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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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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任会议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处理重要日常工作的职能组织,自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确立其设置、组成和职责迄今20多年来,已愈来愈显示出不可或缺的职能作用,但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主任会议的职责定位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主任会议的组成和职责,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的组成是很明确…  相似文献   

2.
《辽宁人大》2009,(2):27-27
【人大主任会议】 法律规定.主任会议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内设机构,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内设机构。地方组织法第4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所以,“人大主任会议”的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相似文献   

3.
“主任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法律体系中,有其特定的机构性质和职权范畴。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主任会议,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下面,结合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实践,谈谈“主任会议”的机构性质和职权。  相似文献   

4.
在一些地方报刊和网站上,常常见到有“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提法。这种提法没有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在许多报刊文章中,经常将人大常委会主任写成"人大主任"。其实,对照法律,这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章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组成"。可见,这里的主任、副主任,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节缩语,法律没有规定地方  相似文献   

6.
《辽宁人大》2008,(6):30-30
这种说法经常见于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向全体会议汇报或说明情况的称呼用语。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不是从委员中选出来的,  相似文献   

7.
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它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虽不是实体权力机构, 但它肩负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托, 基本职能是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因此, 加强主任会议建设, 是县级人大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一、主任会议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决定要加强自身建设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综观各地人大的工作实际,主任会议负责处理的重要日常工作, 概括起来有:(1) 决…  相似文献   

8.
全芸辉 《公民导刊》2013,(10):47-47
<正>笔者认为,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时间只能是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  相似文献   

9.
主任会议怎样正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怎样发挥作用?实践中的体会尤为深刻——地方组织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  相似文献   

10.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1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举行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筹划召开好主任会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的职责所在,也是检验各  相似文献   

11.
林云英  谢清华 《人民政坛》2011,(7):53-F0002
6月9日,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在漳州市云霄县召开。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美香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袁锦贵,副主任马潞生、张广敏,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委办室局负责人,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相似文献   

12.
<正>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有些地方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相继设置了秘书长一职,并提出了种种设置的依据。主要有:一是该级党委设置了秘书长一职,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应与其一致;二是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可设置秘书长,但没有明确规定县级的不设此职位,故也可设置。笔者认为,这种随意设置秘书长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禁止和纠正。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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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这项规定,贵州省制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将国家法律进一步具体规定为: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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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一规定意味着选举委员会成员就不能同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了。  相似文献   

16.
第一条地方各级计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在计划业务上并且受上级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计划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五人至九人,以上人员应该以专职铭主。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计划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委员可以由兼职人员充任,但必须设一专职副主任。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计划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在  相似文献   

17.
为了便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地方各级计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在计划业务上并且受上级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计划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五人至九人,以上人员应该以专职为主。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计划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委员可以由兼职人员充任,但必须设一专职副主任。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计划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  相似文献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自治州、设区的市(2007年5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地方各级计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在计划业务上并且受上级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计划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五人至九人,以上人员应该以专职为主。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计划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委员可以由兼职人员充任,但必须设一专职副主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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