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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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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开轩 《人民论坛》2012,(23):54-55
目前,国内关于新闻报道权如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制衡方面的研究较为薄弱。从权利冲突舍其轻的一般原理出发,文章剖析了新闻报道权优先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理基础,解析了新闻报道权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制衡,这种制衡应仅限于与公共利益、公众兴趣有关的部分,并且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2.
自然人的隐私权依法应受保护。公众人物因其事业与社会和大众的关系密切,基于公共利益、新闻价值或公众的合理兴趣,有必要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度限制。但是,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公众人物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其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公众人物享有通信秘密和自由,公众人物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公众人物有权享受与公众的合理兴趣完全无关的纯粹个人私事的秘密或安宁。  相似文献   

3.
学界大多主张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更多的限制,理论依据主要有公共利益说、满足公众合理兴趣说、利益衡量分析说、舆论监督权说(知情权说)、自我牺牲说(同意说)。这些学说都无法为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周全的解释。从自然人人格平等、人的尊严平等、私权保护平等的角度出发,应当取消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的区分,他们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同样的保护或限制。  相似文献   

4.
为节省有限的社会资源,追求福利最大化的社会公平结果,占用受众关注力的公众人物私隐自然少于一般民众,其隐私权的界定范围应在其私隐信息暴露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的均衡点处。但大众无可预测的态度反应和心理预期为这一结论提出了操作上的不可行性。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无须社会配置以法律上的制度性保护,公众人物可通过媒体、受众反应等信息自由市场竞争的方式维护自己正常的私隐信息,也可通过名誉权同隐私权的衔接,保障自己应有的社会地位。  相似文献   

5.
看了《民主与法制》第18期《“公众人物”,你是谁?》一组报道,对“公众人物”的概念有了法律上的认识和理解。也对公共知情权、隐私权等法律概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特别是读到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深受启发。但我最喜欢的还是开篇《“公众人物”:监督与被监督的文化思辩》,想从这方面谈几句感想。  相似文献   

6.
网络直播行业不仅给网民提供了成为网络公众人物的平台,而且推动了网络直播内容的多层次发展。然而,网络直播也产生了一些网络乱象,诸如网络主播纳税监管难、个人隐私外泄、内容涉黄涉暴等。对此,有关部门应从网络主播的从业资格认证、保护制度、监管体系、隐私权确认等方面加强监管。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萌 《前沿》2010,(9):74-77
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技术性使得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变得异常脆弱,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延伸和扩展,伴随着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多样化及复杂化,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网络隐私权的防护能力较弱,存在于我国互联网上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是对于个人信息的非法侵害,而且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目前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面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其立法完善和保护成了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有人曾经向我咨询:名人到底有没有隐私权? 名人的隐私是受限制的。例如。刘翔不但在赛场上受关注,他的成绩还关系到国家荣誉,他也就成了国家形象,他的个人言行也关系到公共利益,大家自然就需要了解他的个人生活。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公众人物的部分权利就被牺牲摔了。以下这些名人的隐私或多或少地被牺牲掉,也许能提供给大家一些借鉴和启发。  相似文献   

9.
微信平台下的隐私权核心是人格尊严,属于宪法范畴的公民权利。在隐私权发展过程中,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它均有不同程度的规范,但是也还有待进一步宪法解释和部门法细化,围绕着隐私权保护的主题,设计宪法解释路径和宪法监督路径以达致宪法权利保护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10.
唐子艳 《理论月刊》2006,(7):138-140
公众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是指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乃至声音等可表征公众人物本人的标识进行商业利用,属于形象商品化的一个部分,公众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并且是一种经营性标记权。  相似文献   

11.
明星吸毒事件频发,将吸毒问题推至风口浪尖,人们对公众人物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思考也日渐深入。文章首先分析了公众人物吸毒的现状及其背后的原因,对公众人物应该有的社会责任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对公众人物吸毒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从法学角度探析公众人物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并讨论落实社会责任的构想。  相似文献   

12.
在不同权利冲突中选择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不仅满足公众知情权,也保障了公共利益和舆论监督。由于我国关于公众人物名誉侵权方面立法的缺失,造成司法实践过度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现象。明确界定公众人物概念,合理使用国外相关原则,完善侵权抗辩体系,对改变现状和限制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有一定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3.
乔然 《前沿》2007,30(10):170-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侵犯隐私行为确立为违法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立法规定忽略了隐私权的可克减性原则,即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利益冲突时个人隐私要受到限制的原则,将以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均视为违法行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势必造成公安行政执法中认定的偏差和行政自由裁量随意性加大。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四种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行为,也即相关权利人的隐私权在以下情形中应当克减:第一,为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散布公众人物的隐私行为;第二,源于职务需要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行为;第三,公共场所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行为;第四,工作场所的偷窥、窃听行为等。  相似文献   

14.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制衡机理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兴利 《求索》2007,(10):104-106
公众人物的产生与大众传媒相关,其核心因素是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名誉权制衡的逻辑前提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对名誉权的保护.在私人领域相对强,在公共领域相对较弱。公众人物名誉权制衡的基本价值为:当公众人物的具体行为与公共利益无任何关联时.名誉权应受到平等保护;但其具体行为与公共利益有一定关联时,名誉权应受到严格限制,其程度与该具体行为和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的高低成正向关系。公众人物名誉权制衡的主要内容为过错程度、举证责任、赔偿范围与普通人之不同。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公众人物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民主与法制》2013,(5):20-21
所渭“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说法,似乎使人们认为凡是公众人物,就不再有隐私。或者说其任何隐私都不受法律保护。这种理解完全是不妥当的。公众人物虽然特殊,但仍然足普通的自然人、而隐私又关系到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与生活安宁。  相似文献   

16.
袁雯 《楚天主人》2010,(2):28-30
随着明星、专家等公众人物越来越多代言、推荐企业或其产品,因虚假荐证广告引发的纠纷也接踵而来。但对于公众人物代言虚假荐证广告的法律责任,除已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其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外,相关法律并没有涉及。公众人物的这种"超脱"地位,  相似文献   

17.
汪琳  李誉扬 《人民论坛》2012,(23):126-127
读者隐私权客观存在,但目前图书馆对读者隐私权的保护重视不够,读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以多种形式呈现。为有效保护读者隐私权,在恰当界定读者隐私权概念、正确把握读者隐私权被侵害现状的基础上,有效采取培育隐私权意识、在行业规则和法律中明确规定读者隐私权以及通过提高网络技术手段等措施将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文维 《人民论坛》2010,(9):80-81
近几年来,借助网络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激增。如何更有效地保护网络隐私权,成为目前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从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与范围着手,分析了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与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缺陷,并对如何完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隐私权属于基本人权。现代信息社会公权力是隐私权的最大侵犯主体。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已呈一种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对隐私权保护也应该入宪。目前我国人权保护对隐私权观念的缺乏造成其法律保护空缺。中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可以站在宪法的高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0.
隐私权是全体公民都享有的法定民事权利。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他们的隐私权理应得到更加严格的保护。只有合理界定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内容,规范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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