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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1):98-105
诞生于1993年的公司法,守护并见证了中国艰难的经济转型和资本市场的风雨变迁。事易时移,变法宜矣!历经多年实践的锤炼和理论的争锋,这部素有市场主体基石之称的法律,经修订后,于2005年10月27日,在饱含希冀的目光中,以全新面目走向前台。立法者亦当细为参酌更多的未被采纳的见解,并将其合理性最大可能地体现在配套细则中。唯此,方能辉映出我国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美好前景。鉴此,本刊特组织5篇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勾勒变法路径,剖析法理得失,期望能够为公司法的诞生献上祝福与期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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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4日一大早,从湖北到东北打工多年的农民工王晓桥,走进了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总工会的办公室。一个月前,王晓桥带领20多个在扶余县打工的同乡兄弟自发要求成立农民工工会,今天,他正式来“找组织”确认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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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的人天天想着出国留洋,而在国外的留学生却梦想着回故乡。很多留学生像是站在围城的城墙上,看看城里,再看看城外,却不知道哪里是自己的家。每日,徘徊在城墙上,忧虑,伤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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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
2009年3月,wto争端解决机构审议通过了ds362案的专家组报告,驳回了美国的大部分主张,历时近两年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尘埃落定.在对ds362专家组报告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实体问题,同时对证据规则中的先例制度、举证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可为研究应对策略、提高应对能力提供借鉴,从而增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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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改制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债随物走原则”,但由于错误解释了其理论基础,该原则在适用中存在诸多缺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该原则有所发展,但仍不尽如人意。《改制司法解释》第6条的理论基础为对优惠性清偿的遏制,随着《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生效,该条在中国实践中已无存在必要。虽然《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的适用范围被明确为针对恶意逃债的欺诈行为,却缺乏对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借鉴美国法中继受人责任制度的经验,可确立第7条适用中界定欺诈的客观标准,并改进救济手段;并可发现中国法律中缺乏在企业资产并购中对未来债权人的保护制度。扩大第7条的适用范围,可以打击所有企业资产并购中对债权人的欺诈行为。中国还需要通过建立继受人责任制度,以保护在资产并购中可能受损的未来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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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5年《证券法》修正案增加了第10条规定,特别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纳入公开发行范畴。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应当解释为只要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即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这给股东人数众多的现存公司和那些可能由于股东转让股份导致股东增多的公司带来很大困扰。因此,应当构建双层监管模式。首先,只要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即强制要求其必须注册为公众公司,履行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其次,如果发行股票可能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公众公司试图增资的,都必须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特别条件和核准程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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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我国<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以此定罪既不符合对该罪的法律解释逻辑,错误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也不利于构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规制体系,未能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实际上,对于存在合理需求的非法集资活动应以"疏导"代替"堵塞",以直接融资手段进行处理.体现在刑法规制上,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刑罚,就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代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要达到这一转型,<证券法>中尚需要扩大证券的定义,相应该罪名也应当改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