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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虽然在内容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区际协议的签定主体、形式和生效条件存在法理上的固有缺陷,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界定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方式使区际安排直接生效的方法超越了司法解释权,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将安排转化为在大陆地区实施的法律或法令。在区际民商事司法合作中,应当建立起以宪法为中心的两级协调模式,完善一国两制的宪政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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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是海上及内河运输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俗称”引水”。在引航过程中,由于引航员的过失,可能导致海损事故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引航员及其所属机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文拟讨论的主题。引航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协议引航,即船舶为了自身安全而主动联系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引航。二是强制引航,即政府要求进入某一港口或特定航段的外籍船舶(有时也包括本国船舶)都要申请引航机构引航。在此情况下,虽然航行船也要递交申请、缴纳引航费等,但根本原因是政府有强制性规定。船舶在被引领过程中,虽然船长仍有管理和驾驶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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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化发展,传统的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却仍然建立在以合法婚姻为中心的传统道德价值观基础之上,未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如:回避规范同居家庭、对单亲家庭和隔代家庭关系缺乏应有调整、收养条件苛刻等等。因此,我国家庭立法应当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以道德观为中心的家庭立法应当转向为以调整家庭成员关系为中心的家庭法,以适应现实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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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涉外诉讼案件管辖问题上的规定过于简单。这种方式不利于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正值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应根据涉外案件管辖的特点,考虑多方面因素,科学制定涉外管辖标准,适当扩张我国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以适应我国对外交往扩大的需要,从而达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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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护对冲突法发展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权保护思想对现代欧美国家冲突法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美国现代侵权领域各种法律适用理论在追求案件处理结果公正的目标背后,隐含着人权保护的价值诉求;欧洲以法德等国为代表,在不改变“以规则为中心”的前提下,通过发挥宪法的直接效力作用,将人权精神体现到冲突规范的变化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人权保护成为现代冲突法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我国在进行新的冲突法立法时,也应考虑体现人权保护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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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含义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语境中的弱者含义,特指在法律选择和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选择中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人群。在国际私法的语境中,弱者保护更多地体现在涉外合同和特殊种类侵权争议的法律适用上。在涉外父母子女关系、涉外扶养和监护关系中不存在国际私法视角下的弱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弱者概念错误地适用于涉外家庭关系,并采用了不合理的法律选择方法。为真正落实国际私法语境下的弱者利益的保护,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立法,应当将弱者的范畴限制在消费者合同、劳动雇佣合同和产品责任侵权等方面,取消在涉外家庭关系中所谓的弱者提法,并给予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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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意义上,继承的目的是为了抚养被继承人的亲属,防止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的去世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其体现的是一种家庭伦理关系。为了维持这种伦理关系,各国法律一般都对遗嘱继承施加了较为苛刻的条件。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自由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家庭伦理观念逐渐衰落,当事人意思自治逐步进入涉外遗嘱继承领域。我国立法中还没有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引入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中。同时,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也不必一味地强调适用法院地法保护公共秩序,而应该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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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先从国际条约层面设立了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法律制度,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与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保障了卖方托运人或单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货物进行控制的权利。这是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货物控制权虽不同于物权,但对于权利主体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却发挥了物权的作用。不论中国是否加入该公约,该制度都将对我国海上运输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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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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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发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1):128-135
曾几何时,国际经济法学是年轻学子趋之若鹜、一些国内部门法学望之兴叹的显学。它充满活力,总是将最新的国际动态、国外理论呈现在学者面前,在中国对外开放的经济建设中,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今,在国家经济建设上到一个新台阶,需要深化改革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的总体研究状况却并未有突出发展。近几年,常闻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