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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专利不授予发现而只授予发明,这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具体规则上,分歧显著.有以发现具有实用性即有专利资格.依此法,分离提取的DNA片段是有用的发现,应具专利资格.然此法理论基础薄弱,且过于强调激励,不利于后续在发现上的创新活动.为此,2013年美国最高法院Myriad案明确予以否定.再有,以发现拟制为现有技术,只有当另外存在“创造性思想”,始准许专利资格.此法过于强调公众对发现的平等机会,有严重削弱激励之虞.其虽受美国最高法院2012年Prometheus案支持,却未在Myriad案中贯彻.相比之下,Myriad案所采“显著区别检验法”更为妥当.研究表明,它可以灵活地关照发现手段的技术水平,正确平衡先发现人和后继研发人的利益,促进持续创新.为此,它最有可能发展为区分发现和发明的普适性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12.
自动化决策算法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可以通过功利主义的激励论与对价论予以证成。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确权模式与客体审查规则却不能容纳自动化决策算法成为知识产权之客体。“保证公开”与“确认保密”的既有知识产权确权模式妨碍算法监管。同时,算法客体属性决定了其难以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完成客体识别。通过建构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对自动化决策算法予以知识产权保护,且能够协同促进算法监管。具体而言,首先,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可凭借注册制,满足知识产权确权与多元化社会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差异化需求。其次,以注册制为手段,实施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管制,可帮助专有权人对自动化决策算法社会化利用行为进行专有控制。最后,注册算法专有权制度以专有性权利为对价换取知识公开,能够有效促进算法知识信息的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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