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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两大诉讼模式的相互借鉴是当今世界程序制度改革共同探讨的话题,然而诉讼模式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沉淀的产物,这一点在我国探讨引进美国对抗制的各种论说中似乎大大地被忽略了。约翰·莱兹(John C.Reitz)从相反的角度分析了两大诉讼模式融合的设想在特定的法律文化中可能面临和产生的问题,这种思路将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  相似文献   
32.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裁判的争议事项必须以另一事项的先行确定为其裁判的前提条件时,则须先行确定的事项被称为先决问题/事项。目前在我国仲裁法和国际私法领域,就先决问题作出的决定可适用中间裁判,但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中间裁判制度。虽然在比较民事诉讼法视野中,美、德、法等国都有成熟的中间裁判制度,但各国中间裁判的定义、功能和适用范围都存在很大差异,并与其本国的诉讼理论和制度体系保持了逻辑一致性和自洽性,比如取决于各自的诉讼模式、裁判体系、诉讼标的和诉的合并、诉权及正当程序权利、既判力及禁反言等基本理论和实践。鉴于我国在上述问题上的个性特别是裁判文书自成体系的现实,本文尝试从我国现行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先决事项的判定方式——出发,在保留我国独辟溪径的裁判形式分类(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自身逻辑和分类标准的前提下,以功能主义比较法方法将外国中间裁判所适用的事项划分为实体性先决事项、程序性先决事项、攻击防御事项。然后按照我国的理论体系、制度逻辑和改革方向,对上述元素进行重新分析、剥离、定义、取舍和重组,据此建构我国中间裁判制度。文章讨论了我国裁判文书体系下先决事项的解决模式和中间裁判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程序性先决事...  相似文献   
33.
傅郁林 《当代法学》2013,(2):105-115
民事纠纷解决分为诉讼与诉外或司法与非司法两大途径。所谓"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指司法对于事项都保留"最终"救济权,但司法救济的具体方式既包括通过起诉启动的"司法初审救济",也包括经由诉外途径解决后再通过不同法定渠道进入司法程序的"司法事后救济"。"可诉性"要件包括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前者是根据诉讼客体自身特征确定的获得任何方式的民事司法救济均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消极要件是根据种种政策性考量而对司法初审管辖权即起诉权设置的一些限制性条件。诉外途径的事后司法救济应与具体纠纷类型及其诉外途径的自愿性与强制性等不同特征相匹配,确定不同层次的司法审查标准和程序,与初审司法救济一并构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民事司法救济体系,并与基层亲民性司法与中高级法院专业性司法的司法职能分层目标相吻合。  相似文献   
34.
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中执行难与执行乱这两大问题,检察权的介入成为司法界和理论界求助的一种解决途径。但必须区分这两种检察权的不同性质。虽然都是基于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但针对外部干扰执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所进行的检察监督是守法监督,在性质上是检察执行协助权或检察支持执行权范畴;针对法院滥用执行权导致的执行乱问题所进行的检察监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监督。两种性质的检察权介入从制度功能目标,到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权力行使的主体、客体、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等等均不相同。定义检察权和执行监督的概念,澄清执行监督与执行权制约、执行救济、执行协助等其他相关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期实现检察权的正当介入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方面的预期功能,而不是事与愿违,甚至适得其反。  相似文献   
35.
【编者按】《民事诉讼法》修订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修订基调和主要内容已经基本确定,但是修订方向和具体内容都还有待深入讨论和厘清。为此,本刊特别约请对民事诉讼法素有研究的专家学者就修订的价值取向和总体情况、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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