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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裁判文书在性质、行为属性、保护法理和功能目标等几个方面的二元性,裁判文书上网应遵循程序主体、价值衡平和全部上网等三大原则,并在权力主导下,赋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程序话语权。具体制度设计时,根据裁判文书的类型和具体内容等,可考虑作原则上网、原则不上网、合意不上网和隐名上网等类型化处理,并基于裁判文书公共性的半衰期和当事人回归社会、权利保障等因素,对裁判文书实名上网的期限作必要的限定和匿名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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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行为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共场所安装的监视器是一柄双刃剑,其既具有监管、预防、震慑违法犯罪和收集证据等保障安全的功用,也对公众的隐私权、资讯自决权和行为自由等构成严重威胁。立法需要充分考量社会公共安全之保障和公众基本权利之保护等基本要素,并以谦抑原则、透明化原则和目的正当性原则等为指导,对监视器的安装主体、安装场所、监视强度以及所得资讯的监督和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制,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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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调查表明,囿于申请回避法定事由的局限、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和对于裁判者相关信息的缺乏等诸多因素,实践中当事人成功申请回避的案件极为少见.因此,尽管可考虑通过扩充并具体化回避事由的范围、公开审判人员有关回避方面的信息,并借以举证责任倒置、证明标准降低等多种途径来缓解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度,但都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限.限定型无因回避,即通过对申请时间、次数和“无因”本身进行限定,不仅能最大限度的防止申请的“滥用”,保障裁判者的中立性,强化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更为重要的是可有效推动法官与律师的良性关系,并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申请回避难这一困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