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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少年司法的理念、管辖范围、司法程序以及矫治方式这四个分析要素来看,美国、德国、北欧国家、联合国等国家或机构在少年犯罪问题上体现出不同的司法模式。但即便如此,相较与普通刑事司法程序,这些不同的少年司法模式之间却具有一些趋同性,即“理念上强调少年权利的特殊保护”、“管辖范围比较宽泛”、“司法程序的非正式性”、“矫正措施的宽缓化”,这些趋同性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少年司法的独特个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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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年司法的理念上,西方法治国家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少年司法的目的是保护、教育和矫治违法青少年,少年司法强调实质公正而非形式公正,强调国家和社会责任.而在"教育为主、感化为辅"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少年司法中,少年权利的特殊保护、教育与矫正等理念仍然没有受到应有的强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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