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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导向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突出特色、制度创新和比较优势。"一带一路"的发展导向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道路及中国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和智慧,而有别于西方新自由主义华盛顿共识及其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一带一路"自身内部的发展导向与规则导向、"一带一路"的发展导向与西方主导的规则导向都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发展导向与规则导向相互结合才能保证"一带一路"倡议的行稳致远。"一带一路"的发展导向和规则导向应该合理借鉴西方主导的规则导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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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主导、中国积极推动、ASEAN其他亚太重要伙伴国积极参与达成的超大规模自由贸易协定.RCEP投资章节体现并推进了兼顾投资保护、促进、自由化、便利化和东道国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权的高水平、平衡化的全球发展趋势.RCEP投资章节具有诸多亚洲特色,主要包括:审慎节制的投资保护条款、渐进务实的投资准入自由化条款、具体细化的投资促进与便利化条款、以例外条款为主的东道国规制权和社会条款、灵活包容的发展条款、暂时搁置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RCEP投资章节存在若干不足,主要包括:过度限制了公平公正待遇、可能过度限制了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缺失了合作性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条款、搁置了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增加了国际投资法的复杂性.RCEP投资章节将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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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与国际经济法的合法性危机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晚近,各种非政府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成为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秩序发展进程中一支重要的结构性力量,对于传统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全方位冲击。文章认为,这种现象表征了传统国际经济法的诸多问题和深刻危机,这种危机触及到国际经济法的总体架构和理论前提,是一种国际经济法的“合法性危机”,主要表现为南北发展矛盾、国家中心主义、经济中心主义和发展意识形态等。文章尝试提出了解决此种“合法性危机”的可能思路,具体包括:非政府组织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信息、生成、实施和争端解决过程的开放准入,国际政治、经济、杜会、人权、文化诸种领域和各种问题的关联互动以及国际经济法从权力模式向法治模式乃至治理模式的范式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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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身份转换,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立场定位也在发生变化。目前,中国既是资本输入大国和资本输出大国,又是法治水平很低的转型期发展中大国。根据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利益、价值观念和权力地位相互结合的考量,中国不应坚持片面强调东道国主权的传统国际经济新秩序式的国际投资法立场,也不应坚持片面强调投资者权益的新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式的国际投资法立场,而应采取审慎平衡保护母国及其投资者权益与东道国及其公共利益的国际投资法立场。中国必须在国内层面努力走向法治和善治,并应在国际层面推动国际投资法走向国际法治和善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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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志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3,(3):27-33
国际经济法具有自身内在的体系。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国际市场自由法、国际市场规制法、国际宏观经济法和国际发展合作法四个既相互独立又有机联系的次法律部门。其中,国际市场自由法更稳定,法律化程度更高,也更加成熟发达;反之,国际市场规制法、国际宏观经济法和国际发展合作法更不稳定,法律化程度较低,也不够成熟发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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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合法性是个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规范性概念,是指国际法的决策程序和实体结果应该符合一定的正当性标准。随着国际法的人本化,国际法越来越需要突破传统以国家同意和国际利益为基础的合法性,而走向以公众参与和人类利益为基础的合法性。非政府组织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和在实体结果上的诉求正是国际法的深层次合法性的表征。从历史来看,国际法人本化最重要的发展,都有非政府组织的重大贡献。从现实来看,国际法在输入(程序)和输出(结果)层面都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合法性赤字,而非政府组织的人本化利益和价值诉求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或有效实现。从国际法的未来发展来看,在决策过程和实体结果两个方面,都需要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更广泛地开放非正政府组织的适当参与,内化非政府组织的人本诉求,进一步推动国际法的合法化,增强国际法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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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世界必将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领域剧烈变动、复杂纠葛的世纪,传统与现代、本土化与全球化、传统经济与新经济、法治与治理、政治国家和公共领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等各种发展主题和趋势必将纵深发展、交互渗透.在这样一个背景和框架下,21世纪的中国法也必将在法制现代化的主旋律之下,紧紧围绕这些主题和趋势,不断扬弃,自觉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从而实现自我发展,同时为世界法的发展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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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烟草控制措施引发了关于外国投资保护与东道国公共健康管制权冲突与协调的重大争议.老一代投资条约片面规定了不受限制的公平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不利于东道国行使正当公共健康管制权.Philip Morris v.Uruguay案仲裁庭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31条第3款c项,援引习惯国际法解释和适用公平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认定东道国善意、合理、非歧视、合比例地行使公共健康管制权不违反投资条约中不受限制的公平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这表明,即使面对老一代投资条约,仲裁庭也能够通过条约解释平衡保护投资者私人权益和东道国公共健康.但是,通过条约解释保护公共健康的进路是不稳定的和不可预测的,各国应在投资条约中明确限定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和间接征收的概念,加强保障东道国正当行使的公共利益管制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