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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色"理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检察权的内容是由检察权的特性所决定的,因而分析检察权的差异内容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一国检察权的特殊属性,而对检察权共有内容的分析,则有利于抽象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我国检察机关的"特色"不是指其所具有的法律监督职能,而是指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属性,是指这一权力在权力结构配置中的特殊存在、发挥的特殊作用以及运行的特殊机制.这些"特色"根植于我国权力结构模式中,是我们改革的根基,也是我们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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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鉴定留置”——由邓玉姣案说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中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过程,非常典型地暴露出了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有关"鉴定留置"制度缺位的严重问题。精神病鉴定虽然是一个医学问题,但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失,对精神病鉴定等一系列问题的立法必须提升到我国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首先,应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是需要干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行为,并明确限定鉴定留置的范围。其次,对于鉴定留置的适用条件,在决定适用此措施之前必须听取鉴定人、辩护人意见,同时,鉴定留置措施只能适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被指控人。再次,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在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羁押期限的基础上,明确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应当能够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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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沉默权的价值体现在:沉默权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使刑事诉讼的价值走向多元化;有助于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构造;沉默权是诉讼主体学说的必然要求,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防止刑讯逼供的重要立法保障。目前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而不能保持沉默,从而在立法上否定了沉默权。这一规定有违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有可能促使逼供的发生。我国应明确规定沉默权规则,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文明化、法治化,符合国际上对刑事诉讼程度保障的历史潮流。 相似文献
24.
王戬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4):29-36+54
强调拥有专业知识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通过律师行使辩护权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 ,已为国际司法文件确认并已基本形成一体化与系统化的国际标准。如何依循国际标准 ,规范本国律师辩护制度 ,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依循国际标准的法理学思考 ,剖析我国律师辩护制度与国际标准存在的差距 ,力图使我国律师辩护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得以进一步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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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中日法律的实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的构建,一方面应注重体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应充分关注各种制度实践向度的现实可行性.从中日法律的具体实效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全面规范我国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权利认知与权利救济制度,立足现实国情,提升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关注,有效保障被害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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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当专业难点遭遇证据难点无形中会扩大其中的证据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其具有的案件特征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和证据防御.同时,当遭遇不可避免的法律盲点或认识分歧时,办案人员应注意办案视角的理性拓展,以符合法治正义观和公众期待的检察立场实现对金融犯罪案件的检察价值引导. 相似文献
27.
王戬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6(3):110-118
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与国际标准相比 ,在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协商交流权、法律援助权、知情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还存在差距。为使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与国际标准进一步协调 ,必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确定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强化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 ,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 ,保障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协商权 ,完善律师的知情权和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28.
视察是人大常委会了解和检查同级国家机关工作情况,依法开展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多年来,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暴露出的一些不甚完善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视察工作的实际效果。基于上述,为了进一步规范视察工作程序,从而增强常委会视察活动的实效性,笔者提出以下改进意见。突出重点,选准、选好视察的题目和内容。要切实注重视察题目和内容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及代表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确定视察题目和内容。做好前期调研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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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语境下的检察权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概念上讲,法律监督权不像立法权、行政权或审判权那样具有超越权力结构模式意义上的明确内涵.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但"专门"不代表"全部".从权力监督的视角分析,一级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构成网状监督体系的中轴,其中权力机关位于中轴的顶端,生成二级子权力,并监督其具体运行,检察机关构成监督中轴的主体.具体承担着普遍和经常性的监督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依靠诉讼的手段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不同于其他监督主体,检察机关的"专门"监督权能体现在各项职能均具有法律监督性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或者控制机制应该表现出一种张力,这种张力的底线就是职能推进规律. 相似文献
30.
王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15-17
检察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问题。当前,以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重点的六大改革已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展开,2000年开始正式实行。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其历史必然性,是检察机关走出行政化误区的根本性变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