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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倡导性规范——以合同法为背景的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合同当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除任意性规范外,尚有倡导性规范.倡导性规范即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本文结合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借助对<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分析,就倡导性规范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其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现行合同立法就倡导性规范的配置尚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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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问题是一个战略问题”,对国家、对民族是这样,对国有企业更是如此。市场竞争最终取决于人才竞争,这已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国有企业如何围绕人才战略问题,留住人才、吸引人才,任务十分紧迫。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国有企业在国内经济市场化、国际经济全球化中所面临的人才竞争压力,论述企业人才培养开发中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必要性,并对具体实施办法进行探索,以期对国有企业人才资源开发、培养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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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当分配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合同法当下必须面对且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合同法领域的诸多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争议最大的,则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而言,以该条款生效为前提,需要区分类型: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发生,即使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不发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就其保留的不可抗力事项,依然属于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一旦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自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排除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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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的担保制度。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也存有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坚持我国原有民事立法的作法,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但就动产标的物如何基于合同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原有民事立法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略作调整,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此背景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体现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附有生效条件外,其他条款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在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所附生效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向买受人进行的标的物交付行为,系服务于买受人提前享用的需要,而非履行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一旦该生效条件成就,买受人即可基于简易交付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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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认可的合同行为效力类型主要包括生效合同、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以及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1〕其中所谓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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