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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虚拟性和现实性,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用数字化的形式模拟现实世界,能够满足人们一定需要并具有交易可能性的电磁记录。它在民法上的权利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其中虚拟物是一种不可挂失的债权凭证,网络服务账号是一种可以挂失的债权凭证。盗窃网络服务账号的,如果仅盗窃而并未使用或处分,则不按照犯罪处理;使用或处分的,构成诈骗罪。在盗窃网络服务账号同时取得虚拟物的,在实际处分时记入犯罪数额,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仅盗窃而未处分的,对虚拟物的部分最多构成犯罪未遂。单纯盗窃虚拟物的,仅凭盗窃行为,不需要后续进行处分即可构成盗窃罪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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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定性为参考性资料,但是我国学术界对此仍存在不同的认识。从实体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实体法立法的重要依据;从程序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作出裁决与实施矫正的依据;从证据法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人民法院给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属于量刑证据;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具备证据的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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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对权力体制的构建是现代国家的逻辑起点,也是权力行使的边界。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通过权利让渡、防御救济、刑罚目的等方面可看出诱惑侦查在法律上和道德上皆具正当性。当然,作为"必要的恶",符合必要性标准、比例标准、意志自由标准和法定程序标准是其正当适用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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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既是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履职模式的应有之义,又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战略之举。从试点情况来看,制度供给不足、民行检察案件“成案难”、人才建设与专业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瓶颈。为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以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检察治理质效,助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的实现:一是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立法,建议增设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制度。二是优化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运行机制,包括统一知识产权综合检察的规范适用尺度,加大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检察监督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度。三是创新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治理能力建设,包括厘清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组织定位、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理论研究、做强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外脑智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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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问题是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政策举措。本研究对全国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150名已婚育龄青年进行问卷调查,考察适龄生育的青年群体对三孩政策的态度反应及生育意愿,发现对三孩政策表示支持及表示激发生育意愿的总体比例偏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影响青年群体生育意愿的现实因素和文化观念因素,发现在现实因素上,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过高使得“养不起”问题突出,尤其是生育旺盛期遭遇压力峰值导致生育意愿低迷,男性育儿参与度低使得女性养育过程压力过大;在文化观念因素上,养儿防老观念淡化、传统家庭主义生育动机让位于个体主义生育动机、生育无性别偏好及女性主义生育观普遍化等特点拉低了青年群体的生育意愿。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提出积极提升三孩政策实施效果及全面深层次服务青年发展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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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限缩适用的关键,在于其法益侵害实质的体系化厘定和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把握。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规范关系,该罪法益应定位于特许经营管理秩序。据此,违反国家规定作为非法经营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征表,应当基于前置法的规范目的和条文内容判断其是否违反并侵犯了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进行行刑一体衔接认定。而对于情节严重要件,则应摒弃整体的评价要素说,使情节回归到征表刑事违法性的规范原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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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变迁,经济活动的空间呈不断延展之势,对于新型经济活动的政府监管自应同步跟进;与此同时,新型经济活动空间和社会发展领域中的诉讼活动也必然呈不断增长趋势,相应的诉讼监督的空间和范围也因而必须呈同步拓展态势。第一,刚性控权与柔性激励并重:法律监督的改革方向。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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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79-89
由妨害公务罪的刑事立法及其所对应的前提法所决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并非学界通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抑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是依法进行的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国家公务活动的辅助延伸。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务活动适法性的判断,应与行政法的机能及其规定保持一致,只要依照法定程序表明公务身份,且在该身份所具有的一般权限范围内进行的公务活动,即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现行指定管辖等管辖变更制度与回避制度的并行不悖,足以确保妨害公务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而侦查整体回避等整体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实无引入我国的必要。至于遭受妨害公务行为侵害的公务活动的执行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司法人员主持下进行刑事和解,则视案件性质是否发生转化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