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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地痞”在中国的现状评述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专利已经从原来的生产制造的手段和方案,转而变成可直接交易,并直接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商品.专利的商品化也催生出专利投资理念,并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繁荣发展.专利地痞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产物.主要探讨专利地痞在中国的现状,深入剖析专利地痞在中国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原因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应对专利地痞行为提出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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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鉴定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性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这些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领域越来越广泛,专业问题又多,因而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是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而面对知识产权纠纷,负责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只懂法律不熟悉技术是一个客观现实。法官听不懂案情,搞不懂技术细节的情况越来越突出。要解决这个问题,当前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鉴定工作。由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技术鉴定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产品质量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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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及权利行使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所不同,因此侵权判定的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本人结合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和理论上的探索,提出了一些粗浅看法.认为在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判定的前提为两者是否为同类产品,不同类产品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准,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时,必须遵循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的原则.同时提出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内容不同,有些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采用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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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国外企业早已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竞争,他们在企业内部组织强大的法律班子,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和维护。这一切都是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而行事。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比较晚,企业还不清楚知识产权是什么,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及竞争有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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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过程中,正确理解外观设计产品的制造、销售与使用行为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到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几则案例,对此问题作一探索。(一)对制造、销售、使用的理解1.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对产品外观设计的使用,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得到了应用,而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获得专利时,其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是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之外的。因此,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讲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禁止权时,并未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禁止权。也就是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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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保护印象——及对我国相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12月10至20日,在中澳建交30周年之际,我随中华商标协会代表团访问了澳大利亚,在澳期间,拜访了澳大利亚专利商标代理人协会(IPTA)、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澳大利亚中心区最高法院(Courtof Appeal Supreme Court of the ACT),与专利商标代理人、联邦司法部官员、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大法官、律师,围绕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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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行政诉讼中,正确表述判决和正确理解判决都十分重要。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类专利行政案件有一部分放在民事审判庭审理,因此,有时会不知不觉地受到民事诉讼习惯的影响。专利行政案件,尤其是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虽然常有明显的民事诉讼特点,但它毕竟属于专利行政案件,因此,应属于行政诉讼法规范,对其判决结果也应如此,但又要考虑其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将判决加以规范,并统一对其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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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合同尤其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常常会因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是否成熟、先进、可靠、适用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时,往往会遇到对该技术成果的鉴定问题。笔者就技术成果鉴定的依据、鉴定的形式、鉴定的机构、可免除鉴定的情况以及在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谈些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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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的概念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之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该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的案件。这类案件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是不同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所争议的发明创造所处的法律状态不同,前者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获得了专利权,而后者是争议的发明创造正处在专利申请前或专利审查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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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授权审查标准及方式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 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于1997年3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名称为“手紧式钻夹头”,1999年6月23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00年8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超力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1996年3月26日公开的美国“钻夹头”专利为依据,认定“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与“钻夹头”专利附图表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并作出第3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①专利权人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