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5篇
  免费   0篇
  国内免费   1篇
世界政治   1篇
法律   14篇
中国共产党   1篇
中国政治   5篇
政治理论   1篇
综合类   14篇
  2023年   1篇
  2015年   2篇
  2014年   8篇
  2013年   2篇
  2012年   4篇
  2011年   6篇
  2010年   3篇
  2009年   3篇
  2007年   1篇
  2005年   2篇
  2003年   2篇
  2002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3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尽管国内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否定意见颇多,但社会危害性概念具有独特的立法机能和司法机能。立法机能表现为作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配置和犯罪分类的重要依据;司法机能表现在规范评价、司法出罪和量刑基准等方面。在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进一步明确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内容和完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较之于将其从注释刑法学中消解,或许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22.
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在实体上尽管有着相同的一面,但从犯罪学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考察可知,两者应是不同类型的犯罪.然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实体特征的差别不应影响对两者在某些方面的统一规制.基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都是人类公敌这一基本前提和基于这一基本前提所衍生出的两者的共同社会属性,对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可...  相似文献   
23.
童伟华 《探索》2012,(5):64-68,74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是宪法的要求,也是党的神圣使命。认为公民素质是民主的前提、中国公民素质不能适应民主要求的观念,是制约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思想障碍。从民主的根据、内容看,应否实行民主、能否实行民主与公民素质并无关系。清季民初的民主政治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村民自治及某些地区实行的乡镇负责人直选改革,说明我国公民完全适应民主的要求。由于民主实践较少,我国公民民主素养有提高的余地。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是提高公民民主素养和民主质量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24.
相对于"人的进路","制度的进路"更有利于分析我国低假释适用率困境形成的原因所在。在制度进路的分析下可知,造成我国低假释适用率困境多是因缺乏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缺乏假释犯释后的监督保护机制和我国减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假释适用的制约所致。鉴于此,提高假释适用率的制度化方案则应当从建立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健全假释犯释后监督保护机制和科学地运用减刑和假释制度三个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25.
诱惑侦查手段普遍适用于毒品等隐蔽性犯罪,已为我国法律所肯定.但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我国学说上普遍主张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被引诱者在实体法上作无罪处理,似有不妥.程序法上,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证据的排除,根据我国法律只限于某些场合.从国内外实务来看,对被诱惑者“定罪但从宽处罚”的做法得到广泛认可,我国应当进一步将这一做法具体化.由于对被引诱者减、免刑事处罚的规定已逾越司法解释的权限,应由立法解决.  相似文献   
26.
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在实体上尽管有着相同的一面,但从犯罪学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考察可知,两者应是不同类型的犯罪。然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实体特征的差别不应影响对两者在某些方面的统一规制。基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都是人类公敌这一基本前提和基于这一基本前提所衍生出的两者的共同社会属性,对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如同海盗犯罪一样,适用绝对的普遍管辖权和相同的登临权。与此同时,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规制技术方面,对两者也可以一并对待。  相似文献   
27.
南海海域每年都发生大量犯罪案件,一些争端国经常非法对我国船只和人员滥用刑事管辖权,但我国在南海管辖海域很少对外国船只、人员行使刑事管辖权。在国家管辖海域特别是争议海域行使刑事管辖权,有利于强化和维护主权。我国对国家管辖的各类海域应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积极行使刑事立法管辖权,在南海争议海域应根据具体情形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28.
构成中国海上交通要道的国际战略海峡主要分布于亚洲地区。我国在航海上是地理不利国家,在国际海运咽喉要道地区的影响力有限,一些重要国际海峡又存在主权争议,导致我国使用的国际海峡面临航行安全和效率问题。为保障我国海上航道通行,应就我国使用的主要国际海峡进行战略规划,就危机应对规定相应的法律机制,应特别重视与国际海峡沿岸国和国际海峡主要使用国的国际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我国在海峡事务上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29.
诱惑侦查是法律规定的在隐蔽性犯罪中经常适用的侦查手段,对非法诱惑侦查应予以禁止,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追究引诱者的刑事责任持谦抑态度。我国对引诱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引诱者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引诱者实施非法诱惑侦查时,由于既缺乏刑法上教唆犯的故意也缺乏实行犯的故意,不成立被引诱之罪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可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线人实施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只有在线人以获取奖金等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3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