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自1992年姚青松报告“原发性单纯性脑干损伤”[1]以来,国内陆续有相关报导,认为脑干损伤有出血、局部水肿和胶质细胞增多等病理变化,但均是非特异性变化。2004年宋一璇等[2]通过对171例原发性脑干损伤案例的观察、并与50例死于脑外疾病者的脑干改变比较后,提出了脑干挫伤的诊断要点。但如何应用于日常的检案工作,尚待研究,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探讨。1材料与方法1.1材料以脑干挫伤的诊断要点[2]为基准,从2000~2005年广东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法医科的档案资料中选出符合“脑干挫伤”者共9例。其中男性7例,女性2例;年龄17~47岁,平均31岁;8例均有… 相似文献
22.
23.
目的观察不同直径和不同打击力度的圆柱形木棒对垂直方向打击皮肤所形成的中空性皮下出血形态的相关性。方法采用生物力学击打装置,使用5种不同直径(2.0~4.0cm)木棒,从零递增击打力度(0~2300N),对活体乳猪背部皮肤进行打击,观察乳猪背部皮肤中空性皮下出血分布范围、色泽及形态特征,并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分析。结果中空性皮下出血出现的最小打击力度阈值(230N),随打击工具直径的增大而阈值增大(230~810N);同一直径的木棒在不同击打力度下所形成的中空性皮下出血总宽度及中空宽度均没有统计学差异(P〉0.05)。中空性皮下出血的范围随木棒直径的增大而增大(R2=0.953,P〈0.01);皮下出血总宽度及中空宽度与打击物直径,存在较好的正相关性(R2=0.797,P〈0.01),符合一元线性回归方程模型。结论本研究可望用于推断垂直打击造成中空性皮下出血的木棒直径的大小,为钝器致伤工具的判断提供初步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24.
25.
26.
正常人短音AEP反应阈与主观听阈之间关系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的研究正常听力受试者的纯音主观听阈、短音主观听阈和短音AEP反应阈三者之间的关系,旨在达到通过短音AEP反应阈评估不同频率纯音听阈的目的。方法选择主观检查配合的正常听力受试者40名(80耳),依次测试1000Hz、500Hz、2000Hz和4000Hz四个频率的纯音主观听阈、短音主观听阈和短音AEP反应阈。结果用短音诱发AEP时,在四个测试频率上,均可见一个正相波,其潜伏期在7~15ms之间,平均潜伏期在10ms左右,我们命名为P10。在500Hz、1000Hz、2000Hz和4000Hz四个频率上,短音P10波反应阈与纯音主观听阈之差的均值和标准差分别为23.38±10.09、23.63±8.23、17.38±8.86、16.50±7.04dB。四个频率上的短音P10波反应阈与纯音主观听阈之差一般在20dB之内。因此,用短音P10波反应阈减去0~20dB,可以评估纯音听阈。结论短音诱发的P10波反应阈可以评估各个频率的纯音主观听阈,弥补短声诱发的ABR的不足。 相似文献
27.
1案例资料2005年4月27、29日,5月2、6日在某河流不同河段分别发现了人体躯干上段、双上肢、双右小腿、1条左小腿、1块盆腔组织、1个人头。1.1现场勘验除“4.29”现场外,其余现场均位于一条河流的不同河段,“4.27”现场发现上段躯干,尸块南侧发现一袋口用绿色电线打死结捆绑的透明薄膜袋。“5.02”现场发现用50cm×40cm的黑色背包包装的人体臀部、会阴部及盆腔组织。“5.06”现场发现用3层“华润超市”购物袋包裹着的人头1个,已高度腐败。“4.29”现场位于某废水排泄沟内,发现1条右小腿及双上肢,手掌皮肤及指甲脱落,赤足。距该处北侧15.5m、3… 相似文献
28.
目的探讨悬挂体位致窒息死亡的电生理方面的机制。方法成年家兔12只,雌雄不限。随机分为两组:一组监测膈肌肌电图,另一组监测肋间肌肌电图、心电图、脑电图。取仰卧位固定,手术暴露膈肌和肋间肌,引导肌电图;同时引导标准Ⅱ导联心电图和脑电图。然后将家兔固定双前肢悬挂,连续监测实验过程中家兔的心电、脑电、肌电图的变化情况,直至其死亡。结果悬挂末期和悬挂初期相比,膈肌肌电频率下降(P<0.05)、呼吸波持续时间、振幅和面积均有延长或增多(P<0.05)、最大传导速度无变化;肋间肌仅见肌电频率下降(P<0.05);脑电振幅降低(P<0.01)、δ波增多(P<0.01)、β波减少(P<0.05);心电仅见各波形振幅的降低(P<0.01)。膈肌肌电频率的下降最早,脑电频率的下降次之,肋间肌肌电的下降最晚(P<0.01)。结论悬挂体位致窒息死亡的机制的始动因素是呼吸运动受限,并最终形成外周性呼吸肌疲劳和呼吸中枢缺氧性衰竭而发生死亡。 相似文献
30.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参与度鉴定是量化分析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程度的基本方法,是确定致害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关键。目前我国的参与度鉴定还存在着诸如应用不够广泛、重新鉴定比例过高、参与度认定比例过高、缺乏统一鉴定标准等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参与度鉴定是法医类鉴定内容之一,制定统一的参与度鉴定标准,规范参与度鉴定的程序。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应注意参与度鉴定不能简单地以损伤伤情为依据,应制定独立的参与度鉴定标准;在标准制定时,应从实际出发,条款规定宜粗不宜细;鉴定机构和相关各方均应循序渐进地推动参与度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