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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执型上访是社会转型期特有的现象,可见于多种典型情形,其诉求缺乏合法依据,属于无理的范畴。上访人的心态是偏执的,在信访事项上寄托了很多情感,且上访过程中继续投入情感,进一步强化了偏执心态。偏执型上访很难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却又不能不接待。这是因为,信访不仅是法治事业的一部分,更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访部门不能拒绝来访群众,不能置群众困难于不顾,从而实质上承担了无限的责任。上访人可以在法治体系和群众工作体系中自由选择有利于己的权利,信访部门却要同时承担两个体系施加的双重责任。在此压力下,信访部门实际上承担了心理疏导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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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上访的分类治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面对日渐高涨的上访潮,信访工作制度不断强化上访人的权利和接访人的职责。从调研来看,相关制度建设并没有给基层政府提供有效的治理措施,基层政府也未能摸索出合法的治理措施,而是陷入非法运作的边缘。当前的信访困局在于信访渠道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淤塞,面对成千上万的上访者,政府未能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对上访者的问题进行性质区分。分类治理可能是疏通信访渠道的有效途径。根据这一思路,目前的上访可以分为有理上访、无理上访、商谈型上访三大类及若干具体小类。若能建立正确的分类原则,找到合理的治理方法,并建立必要的配套措施,信访渠道完全可以疏通,成为社会利益重要的表达渠道和商谈空间,发挥出应有的功效。信访制度因此可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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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的社会功能及其法律制度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私有化和变相私有化论在当前中国社会有着很大影响,这可能将农地法律制度引入歧途。作为其基础的农地权利致富论,在耕地问题上忽视了规模经营的结构,在农村非农用地问题上忽视了土地级差收益的性质。中国的农地法律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农地的社会功能。从农民生活结构等微观层面来看,农地生产收入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缺之则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劳动力再生产都难以有效维持;从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化发展等宏观层面来看,农地给农民提供了稳定就业及生活意义,有效维持了城乡社会稳定。正因此,当前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应当得以维持,并可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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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对涉农法律实效问题的实证研究局限在国家法一民间法等二元框架中,这种简单视野难以面对中国法律实效问题的复杂经验背景,忽略了基层政权对法律实效的重要影响。基于自身利益和偏好,基层政权可能采取不同的执法手段,涉农法律的执行实效因此呈现出不同的经验形态。从中央立法、基层政权偏好、地方社会偏好三个因素的关系出发,可以建构一个解释法律实效的三维理论框架,它将执法者所处的压力型体制纳入考量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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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三十年(1978—2008)——以乡村治安工作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十年来,乡村治安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发生了重要变迁。改革初期的群众路线延续了集体化时代的样态,直接呼应群众的要求,依靠群众来维护治安,并通过接近群众来维护群众的安全感。新时期的群众路线主要包括接近群众,呼应群众要求和依靠群众维护治安则受到了程序法治主义的限制。群众路线变迁的同时,治安联防、线人等专门工作有所进展,基层国家权力的运作则发生了显著变迁。与群众路线相伴的身体治理方式和德行治理方式逐渐衰落,而与专门工作相伴的技术治理方式却未能有效替代,乡村治安因此陷入了困境。基于此,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浓厚的传统国家迈向市场经济的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基层国家权力应当保持何种形态,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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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3):54-5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保证公正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提出了诸多举措,其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同时要求"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这一提法有着非常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指向,显然《决定》对传媒监督权行使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及其在法治社会中的多面向后果,有着非常清晰的把握。一、不当行使传媒监督权对法治建设的消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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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的社会性质对村庄的社会秩序产生重要影响。在两湖平原和湘南农村,由于村庄社会关联、农民行动单位和村庄价值生产能力有所不同,乡村"混混"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在两湖平原农村,本土"混混"危害村庄内部秩序,外来"混混"也会在村民的引入下危害村庄秩序;而在湘南农村,本土"混混"一般不会危害本村,外来"混混"进入村庄也会受到村民的一致抵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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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纠纷的本质是各方对土地发展增益的争夺,土地发展增益在法律上表现为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增益主要源于外力,是全体社会大众努力的结果,具体地块的发展增益与国家发展战略、城市规划、非农用地供应政策、城市化速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土地发展权并非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它因国家管制权的行使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防止少数人独享土地发展增益。其不合理之处在于,未能明确保障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且缺乏制度装置来让大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我国应当坚持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并通过完善具体制度来保障土地发展增益全民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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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性化:一个概念的澄清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法律人性化”一词开始流行,但由于相关问题的讨论缺乏专业法律人的参与,人们对这一新词的使用还不规范,对其具体内涵也没有达成基本共识。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出发,结合“人性化”一词的日常意义和非法律的专业性含义,“法律人性化”是指法律必须与人性相协调,并尽可能以温情的方式得到施行。明确这一定义后,就很容易判断出在使用这一新词汇过程中的常见误区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