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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益的村庄就会有乡村“混混”的身影,乡村“混混”积极介入乡村治理事务,型塑着基层治理生态。在富有矿藏的资源型村庄,对资源垄断利益的维持往往需要暴力,乡村“混混”通过滋扰和压制来参与利益分配。在城郊村庄,征地拆迁涉及各种重要利益,“混混”以暴力和暴力威胁为基础,对“钉子户”形成压力,采取各种边缘或非法手段参与利益博弈。在一些传统农业型村庄,自上而下的各种项目投入落地,项目的争取、实施、推进过程,“混混”都可以参与其中,分享利益。“混混”介入乡村治理,形式上发生在市场和社会领域,政府处于超然位置,可以规避直接的责任。基层政府容忍或利用“混混”参与基层治理,源于行政体制内上下级之间责、权、利分配不对称背景下的“制度创新”需要。基层治理生态的改善,需要从多方面着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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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教育形成于1950年代,基于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它为政法工作培养专门干部。与政法工作强调政治性一样,政法教育是强调政治性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纪律教育。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日趋强调专业化、职业化。20世纪80年代,仍继续强调政治性。这与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及“严打”刑事政策有一定关系。1990年代以后,政治性在政法教育中日渐淡出,法学教育趋向服务市场经济的专业化。新时代的治国理政,在法治领域创造了一系列新实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深入政治领域,国家和社会治理广泛纳入全面依法治国范畴,涉外法治深度关联国际政治、国际关系。这些实践造就了强调政治性的大法治工作格局,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催生了新政法教育。党内法规学、纪检监察学、国家安全学、社会治理法学等新学科应运而生,人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学科应需更新。新政法教育与专业化法学教育并行,扩展了法学教育的领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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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关注个案比较多,缺乏全局的田野经验,因此要么潜在地将个案当作普遍的经验;要么对经验的代表性和普遍性根本不关注。本文试图从地方性共识的视角,在村庄层面讨论农地调整的集体行动得以达成的原因,以此来理解农地承包的法律实践。村庄地方性共识,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文化区域所共享的知识,这就为从农村个案调查到区域研究,再到区域比较提供了连结点;为从更具普遍性意义的中观层面讨论法律实践,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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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群体:结构与分层——以湖北G镇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乡村"混混"是乡村生活中影响很大的群体。目前活跃的主要是第二代和第三代混混,他们有着独特的群体特征和个性特征,并在混世过程中形成了关系组织结构,组成了独特的乡村江湖联盟格局。乡村混混有特别的混世之道和规避风险的策略,乡村江湖中存在着有规律的社会流动。乡村混混因其在乡村江湖中所处的分层位置不同而享有不同的非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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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的理论视角是"现代国家建构"。这一视角至今仍可被用于理解改革开放以来的基层法治发展。"送法下乡"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序幕。随着现代性的深入,"乡土中国"发生变迁,村庄社会呈现出"结构混乱"局面,"迎法下乡"需求凸显。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令人瞩目的成就,使"迎法下乡"在物质层面成为可能。"建设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下乡"等现代国家建构在法治维度的重要工作持续推进,则为民众知法用法提供了巨大便利。此外,关涉基层的法治规划、立法与法律实施,也都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这些领域成就斐然。而上述一切,都建立在我国优越的国家体制和强大的国家能力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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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药家鑫案之所以激起巨大的民愤,最初是因为药家鑫杀人的情节极为恶劣,并且社会公众看不到司法过程的审慎和公正,后来是因为传媒对案件的不当讨论进一步刺激了民愤。这些原因最终导致公共知识分子与社会民众的群体极化,两者在认识上的鸿沟未能经由讨论而弥合,传媒未能担当起社会黏合剂的重任。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因为面对激化的民愤,罪已至死的药家鑫通过诸种本土资源而免死的空间几乎不存在。由此可见,传媒在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到底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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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公共讨论的机制只可能由传媒来提供.传媒通过公共表达而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纽带。在公共讨论的过程中.传媒与公共知识分子是相互支撑、相互推动的关系,传媒因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言论而增强了权威性.公共知识分子的言论则因传媒而增强了影响力。客观理性的自由公共讨论.必将影响人们对公共问题的思考,增进社会公众的思考能力和讨论理性.增进公共知识分子的经验感觉和判断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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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理论框架难以全面解释违建执法的困境.实际上,违建执法的困境反映执法领域国家能力的不足.从执法的结构和过程看,国家能力不足表现在多个层面:执法机构的"孤岛现象"普遍,不同机构之间难以有效合作;一线执法人员的素养欠缺,且其工作难以被执法机构有效考核;执法人员在进入社区空间、处理执法事务时受阻严重.由于国家能力的不足,执法人员常常接受执法对象的讨价还价,违建执法表现出"日常惰性—专项治理"的循环结构,强力执法与违法不究处于共生状态.改善社会治理,需要在执法领域强化国家能力,需要从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其与社会的互动等多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