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1.
黄伟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1):38-44
死刑政策一直对中国的死刑立法和实践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早期的死刑政策坚持不废除死刑,但推行严格限制死刑的“少杀慎杀”政策。“严打”改变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使死刑的立法和适用都呈现出上升趋势。在世界性的死刑废除趋势影响下,废除死刑也应当成为中国死刑发展的终极目标。但是,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死刑制度的发展方向设计都存在着巨大差异。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以废除死刑为目标,但是当前应当重点强调对死刑的限制。 相似文献
22.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当前人权保障的首要内容。人权的基本含义是保护个体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命令和剥夺,自由体现自己的意愿。但具有抽象人权和具体人权的双重属性。个体人权到集合体人权的发展体现了人权内容的可变性。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侵犯现象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具有多样性。加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要全面树立人权保障观念,正确处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完善和正确适用刑事程序制度和刑事实体制度。 相似文献
23.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少杀慎杀”制度。现行死缓制度是对中国古代“少杀慎杀”思想的扬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具有了新的价值。在理论上具有概念的扩张作用,折衷作用,体现双重刑罚目的作用;在实践中,具有培育适度死刑观念,贯彻“少杀”政策,真正做到“少杀”的作用。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是全面废除死刑的必要准备,符合国情的需要和刑罚理性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24.
我国流动人口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具有较强的潜在被害倾向 ,应取消有差别的户籍模式 ,从立法上、制度上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保护 ,同时重视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培训 ,引导其增强防范能力 ,减少和避免犯罪侵害。 相似文献
25.
近代宁波帮在上海的生成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宁波帮形成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鼎盛于中国资产阶级发展的黄金时期。根据丁日初关于旅沪商帮力量消长的观点,角逐于当时上海商界的主要有晋、闽、粤、甬四大商帮,势力消长的顺序是广东帮超出山西帮、而后宁波帮取代广东帮而执上海经济界牛耳。正由于近代上海是宁波帮臻于顶峰的舞台,因此对宁波帮的研究,实际上是对近代中国最大经济都市中最强的商帮的研究,这在近代上海经济史的研究中也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宁波帮称雄上海滩,已经为今昔很多研究者论述。然而造成这一近乎奇迹的原因较少被人们透析。虽然也有言及原因的… 相似文献
26.
一、新形势下社区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及上海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上海市的社区管理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社区管理的新情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管理任务急剧增加。作为社区行政管理主要载体的街道办事处 ,其管理权力并未按人们通常认为的“小政府 ,大社会”方向缩小 ,相反较以前扩大。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任务越来越多 ,已远远超出了派出机构的职能范围 ,其职能包括了集体经济、社会治安、市容卫生、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劳动就业、民政福利等三十多… 相似文献
27.
黄伟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5):61-65
刑法的犯罪定义对犯罪学研究具有导向作用 ,直接影响犯罪学研究中的具体犯罪类型、犯罪界限的确定。刑法犯罪定义反映的价值观 ,影响着犯罪学对犯罪行为认定及治理的观念。以刑法犯罪定义为研究基点 ,有利于减少纷争 ,有效利用犯罪学研究资源 ,集中解决关键问题。强调刑法定义对犯罪学的约束作用 ,并非否定犯罪学研究的独立性和特殊性。犯罪学不是刑法的辅助学科 ,刑法定义的约束作用不是绝对的、僵化的。 相似文献
28.
犯罪梯度设计——罪刑相适应的基础方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梯度是指将犯罪行为按一定的标准进行的排列。建立犯罪梯度 ,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需要。因为刑罚方法可以形成自然的梯度 ,而犯罪行为无法自然形成梯度。所以 ,需要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 ,将主要犯罪行为进行排序。有了犯罪梯度 ,我们就可以将犯罪与刑罚建立对应联系 ,最大程度地避免量刑上的畸轻畸重。 相似文献
29.
结核病是人畜共患的一种慢性传染病。常规的诊断方法是结核菌素变态反应,此法在检疫中应用最广,准确性亦较高,而且有较明显的型的特异性,但费时费力,非特异性反应因素很多。为了进一步探讨对奶牛结核检疫的新方法,我们于1985年8月间以变态反应为依据,用间接血凝法(IHA)对30头阳性和阴性奶牛进行了比较试验。 (一)材料和方法 1.抗原:牛型结核菌素(由广州动检所提供)。 2.被检血清:采自韶关市奶牛场,结核菌素试验阳性奶牛血清26头份,阴性奶牛血清4头份,置于56℃水浴中灭活30分钟,供试验用。 相似文献
30.
恢复性司法是在社区的主持和调解下,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协商,恢复被犯罪侵害的关系。恢复性司法以犯罪人和被害人自愿接受协商为基础,社区仅充当调解人的角色,但社区没有强制力。现代司法以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权威维护司法。因此,恢复性司法不是传统意义的司法,而是一种理念。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是:犯罪是个人对个人的侵害,因而对现代刑事司法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主意表现为:扩展了被害人的范围,弱化了刑事案件处理主体的独占性;强化被害人的地位,弱化国家的司法权力;强化社区的作用,弱化司法机关的强制作用;强调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弱化犯罪人的程序保护功能;强调恢复犯罪的损害,弱化了刑罚的惩罚性。在关注恢复性司法有利于缓和因犯罪产生的社会矛盾的同时,不能忽视用恢复性司法解决犯罪问题可能对现代司法权威产生的抑制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