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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生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1)
侵犯财产犯罪的原因可以分为社会原因、个人原因和情景原因。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社会原因作用于人的意识形成犯罪人格 ,有犯罪倾向的人捕捉犯罪的情景条件 ,形成犯罪决意并最终实施侵犯财产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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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5):103-108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惩治黑道犯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台湾地区刑法第154条、《检肃流氓条例》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系在前两者基础上修订而成,对组织犯罪的定义、处罚量刑以及特殊的证据制度和诉讼程序等方面作了比较完善的的规定,对我国大陆地区增设特别的证据制度和刑罚制度,制定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专项立法,提高"打黑除恶"斗争的实效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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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所制定的一个新罪名,是一种不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分别情况决定是否负刑事责任;对于刑法修正案(三)公布之前实施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当时的法律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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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一项关于刑事责任裁量的政策,它适用于根据实体法已经构成犯罪的人,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提前告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他们并不是适用这项政策的主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本身与无罪推定原则不存在必然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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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应如何适用刑法的争论 ,剖析了肯定说、否定说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的错误和不足 ,重新论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的 ,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根据除了考虑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的辨认控制能力特点之外 ,实际上还考虑到犯罪的常发性和包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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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关于惩治黑道犯罪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刑法”第154条、《检肃流氓条例》和《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其中以《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最为系统和完备。台湾地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中的一系列反黑“立法”制度对于完善祖国大陆的“打黑除恶”立法,提高“打黑除恶”斗争的实效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