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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立案条件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从法律层面来辨析:立案的法律属性是“程序性”而非“实体性”,“客观说”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从侦查价值来辨析:立案作为侦查启动程序,应优先考虑秩序价值而非自由价值;从职务犯罪的特性来辨析:职务犯罪嫌疑人应负有忍受立案条件放宽的义务,“主观说”有针对性地考虑到了职务犯罪的特性:从打击职务犯罪的现状来辨析: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采纳“主观说”立案条件,保障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查处日益猖獗的职务犯罪;从职务犯罪的立案观念来辨析:应抛弃“撤案即错案”的立案观念,排除采纳“主观说”职务犯罪立案条件的思想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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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的讨论在经历了一阵沸沸扬扬几乎是全社会性的多方位多角度的评估之后,到今天似乎应该尘埃落定。然而,当真正被问及“争鸣后的定论究竟为何”时,恐怕谁也难以给出一个明确公认的答案。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就“安乐死”特别是“安乐死”中国化的问题作一番力所能及的思考,但愿能为指明“安乐死”的中国化道路提供些许学术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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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在反腐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批批贪官污吏受到了严厉的制裁.但仍有许许多多的腐败分子不断冒出头来,贪污贿赂之风并没有得到实质性好转.究其根本原因,笔者以为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成本仍然偏小,风险偏低,打击不够及时,许多犯罪分子在大肆贪污贿赂之后仍然逍遥于法律之外.正如伟大的刑事法学家、犯罪学家贝卡利亚所指出的那样,刑法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有效性的关键不在于刑法的严厉性,而在于刑法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必然性.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我们显然十分有必要想方设法提高贪污贿赂分子被查处的机率,增加其犯罪风险,.及时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鉴于此,笔者以为我们应合理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引入辩诉交易因素(以下直接简称为"辩诉交易"),以有效改进反贪机制,提高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办案效率,加大反贪污治力度,达到更好地遏制和预防腐败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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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其法律条件和保证形式,包括保证人形式和保证金形式都存在不少问题,其原因主要有立法、功利和干扰三个方面的因素。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采取具体司法适用的有关对策,并且建立和完善取保候审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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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犯罪学的发展,从探索法意的孟德斯鸠到关切目的的李斯特,从贝卡利亚到边沁,从费尔巴哈到龙勃罗梭,再到菲利等等,形成犯罪学璀璨的星空。我们领略到了这些伟大思想家的精神和智慧。恩里科·菲利和他实证主义的财巳罪社会学》以实证理论的观点认识犯罪、以实证主义的方法研究犯罪、以实证哲学的态度寻求犯罪的解决之道,在古典犯罪学一统天下的时代,《犯罪社会学》以其无处不在的实证精神,使犯罪学走上了科学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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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主观立案条件”错解为“客观立案条件”,为满足“客观立案条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这实际上属于越权立法;而初查中有局限性的调查手段,导致变相地放纵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初查的本质是侦查,是初步侦查,有必要于立案之后先开展初步侦查,待获取一定证据之后再开展正式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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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威胁、引诱、欺骗”在侦查讯问中的存在理性与适度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胡绍宝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4):62-64
无论是从侦查讯问的对抗性特征及实践效果看,还是从国外侦查讯问的立法和实践看,在侦查讯问中运用"威胁、引诱、欺骗"手段均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要注意"度"的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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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到案措施十分必要,但是相关法律条文却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职务犯罪“客观立案条件”思想的存在衍生了职务犯罪初查无法克服的缺陷。检察机关应树立正确的“主观立案条件”思想,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之后的初步侦查,在初步侦查中可以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到案措施。应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监督属性,树立“职务犯罪侦查权威观”,检察机关在初步侦查中对证人也可以采取强制到案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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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将职务犯罪"主观立案条件"错解为"客观立案条件"。为满足"客观立案条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职务犯罪初查定位为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这实际上属于越权立法。而初查中有局限性的调查手段,导致变相地放纵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初查的本质是侦查,是初步侦查,有必须于立案之后先开展初步侦查,待获取一定证据之后再开展正式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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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立案条件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犯罪的立案条件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从法律层面来辨析:立案的法律属性是"程序性"而非"实体性";"客观说"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从侦查价值上来辨析:立案作为侦查启动程序,应优先考虑秩序价值而非自由价值。从职务犯罪的特性来辨析:职务犯罪嫌疑人应负有忍受立案条件放宽的义务,"主观说"有针对性地考虑到了职务犯罪的特性。从打击职务犯罪的现状来辨析: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采纳"主观说"立案条件,保障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查处日益猖獗的职务犯罪。从职务犯罪的立案观念来辨析:应抛弃"撤案即错案"的立案观念,排除采纳"主观说"职务犯罪立案条件的思想障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