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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对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予以清理、倡导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加以取代的有力主张.笔者也是这一主张的坚定支持者之一.不过,为什么要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就此,重构论者需要对于其所追求的理念作进一步宣扬、对于其所面临的质疑作系统的回应,对于其所采纳的研究方法作概括性总结、对于其所坚持的立场作客观的辨析.时至今日,已经到了在主张重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时发布集中宣言的时刻.与此同时,重构论者又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既有理有据又不急不躁,并且特别要清楚自己主张的边界所在.对于重构论主张发布若干宣言,并且表达些许自省,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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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论体系及其意义(一)犯罪论及其体系所谓犯罪论,是试图对于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素予以明确,并据此力图解明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的研究及其成果.并且,这样的犯罪论,不应仅止于对与犯罪相关的个别问题、某个侧面之理解、认识的简单堆砌,而应该是将这种个别的理解、认识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体系化的整序,旨在于此的学问上的努力也一直累积下来.通过对个别认识之间的关联、差异,以及它们之间的共同基础、根基予以明确,既可深化对个别认识的理解,而且还可以就一直以来未能明晰的问题获得新的认识.只要犯罪论研究旨在追求理论的体系化,可以说,这些都理所当然.在此意义上,对犯罪论的研究就必须旨在构建一种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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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与刑罚体系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只拥有一种刑罚方法,而是至少由两种以上的刑罚种类搭配而成一套刑罚体系。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罚的种类必然由刑法加以明文规定。我国在刑法总则中就明文规定了5种主刑和3种附加刑,此外,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通常也被认为是一种附加刑。其中,死刑:属于生命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属于自由刑,罚金、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属于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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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法需要解释?刑法规定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始终处在变动之中,这就需要司法者基于立法规定,对照案件实际情况,对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解释。比如,组织男性向不特定男子提供有偿性服务的,是否属于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非法制造土炮的,是否属于非法制造“枪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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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行为一经完成,绑架罪就属于既遂,而不需要勒索财物行为的实施,更不需要勒索财物目的的实现,这是在绑架勒赎型犯罪之中学界的通说见解。尽管这一观点总体上是合理的,但是还需要细致的论证:在理论上,将绑架行为完成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需要确立若干的前提;在实践上,树立这一既遂标准也需要解决一些困惑。以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修改为参照,重新检视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并且反思勒索行为完成说这种可能的学说的得失,使得通说的标准能够更为稳妥恰当,是本文的指向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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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的,对教唆者能否适用"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之刑法规定?如认为14周岁者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可能犯盗窃罪从而排除该规定之适用,则对教唆者只能按单独犯罪处理。但这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有不妥。有必要区分"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与"利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并且在前者的场合肯定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客观意义上的犯罪(违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既有助于理论研究的丰富与深入,也有助于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要想肯定"犯罪"概念的不同含义,不能指望平面四要件体系,而唯有在犯罪成立条件上采取区分违法与有责的阶层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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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月10日《华商报》报道,西安青年梁某等见义勇为,与持刀行窃的数名小偷搏斗,其中一名倒在血泊中。当时附近店铺以及候车的群众包括国家官员上百人围观,但无一人伸手援助。在国外,不少国家在刑法中规定了“见危不救罪”,如美国、俄罗斯、德国等,我国关于规定“见危不救罪”的呼吁也是此起彼伏。应该看到,“见危不救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刑事法的反面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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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家境贫寒的兄弟,弟弟中学辍学干活挣钱供哥哥上学。后来哥哥考上重点大学,但没钱交学费。在县城打工的弟弟正好赶上一个机会——准备出差的业务员把3万多块钱现金放在了抽屉里。弟弟拿走这些钱给哥哥交了学费后畏罪潜逃。警方做通哥哥的工作,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把弟弟抓捕归案。我们怎么看待哥哥的行为呢?无疑,根据法律规定,哥哥是有义务作证并协助警方破案的。可是善良的人们难免会觉得,在这里有一种很强烈的亲情被蹂躏的感觉。 相似文献